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审务公开 -> 法院公告

淮阳县人民法院 关于实行分段式执行改革的 实施工作方案

发布时间:2017-01-06 17:19:36


    为了贯彻上级法院执行改革的工作要求,提高执行工作效率,加强执行工作的制约监督机制,结合我院执行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工作方案。

    一、自2016年9月1日起,我院执行工作实行分段式执行模式,以前执行承办人未执结的案件,仍按以前相关规定办理。

    二、我院执行工作分为执行查控组、执行实施组、执行裁决组三个组分工负责完成。执行案件立案后首先分到执行查控组办理,执行查控组完成其工作职责后,移交执行实施组,执行实施组完成其工作职责后,移交执行裁决组审查结案,并装订卷宗负责归档。

    执行案件除在执行管理网络平台上流转外,执行卷宗实行登记签字方式在各组之间进行流转。

    三、执行查控组的工作职责:

    1、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股票、基金信息,车辆信息和企业工商登记信息进行网上查询和控制。

    2、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邮寄送达被执行人。

    3、将被执行人录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作出该执行决定书。

    四、执行实施组的工作职责:

    1、调查除网上能查询的财产信息以外被执行人其它财产信息,并采取查控措施。

    2、送达无法邮寄送达的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

    3、制作并张贴附有被执行人大头贴的小公告,并将小公告送达申请执行人。

    4、实施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和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和银行存款。

    5、实施对被执行人拘留、罚款、搜查、强制搬迁等强制措施。

    6、收集和固定被执行人拒执情况的证据。

    7、写出简明扼要的结案报告,移交执行裁决组审查结案。

    五、执行裁决组的工作职责:

    1、审查结案并制作案件结案裁定;

    2、负责执行异议案件的办理;

    3、负责案件执行款的发放;

    4、拒执自诉刑事案件的立案审查和审理;

    5、“终本”案件恢复执行的审查。

    六、各执行组执行期限的分配:

    1、执行查控组自案件立案之日起15日内必须完成其工作职责,否则视为执行案件超期。

    2、执行实施组自执行查控组移交之日起120日内必须完成其工作职责,将案件移交执行裁决组审查结案,否则视为执行案件超期。

    3、执行裁决组自执行实施组移交之日起15日内必须完成其工作职责,否则视为执行案件超期,拒执自诉案件立案后三个月内审结,执行异议案件15日内处理完结,否则视为案件超期。

    七、执行案件流转实施逐段签字负责制,自签收案卷之日起计算案件执行期限和审理期限。

    八、各执行组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工作职责,无超期案件,各组每人应领取300元的办案奖励。超执限或超审限一次,罚各组每人100元。各组在规定期限一半时间内完成工作职责任务的70%的,每季度每组每人奖励600元,每半年每组每人奖励1200元,全年每组每人奖励2400元。

    九、执行案件的办案补助,每实际执结一案,补助限额400元;终本结案一案,补助限额200元;审结一起拒执自诉刑事案件,补助限额400元;审结一起执行异议案件,补助限额200元。

    十、办案补助凭符合规定的支出票据,在限额补助范围内通过报销费用领取,超审限和超执限案件的罚款,从限额中扣除。

    十一、执行案件办案补助,以口为单位统算,执行查控组和执行实施组在本口总额的12.5%限额内报取费用,执行裁决组在本口总额的25%限额内报取费用。

   十二、我院根据现行人员实际,设执行查控组一个(2人),执行实施组五个(每组2人),执行裁决组一个(4人),执行实施组按执行立案号尾号每组2个号进行分案,执行裁决组除书记员外,每人按3个号进行分案。

    十三、执行裁决组书记员除做好记录外,负责各组的执结卷宗的装订和归档,并做好交接卷宗登记。

    十四、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执行。


关闭窗口

您是第 7460908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