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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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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豫1603破15号之一 周口佑乘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根据仲华周的申请和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豫16破申75号之一民事裁定受理周口佑乘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裁定书、破产清算通知书,期间你单位的债权、债务和财产不得自行处理和分配,应当及时向我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权、债务清册、印章和账簿等相关资料,法定代表人、会计、公司股东等相关人员应当履行法定配合义务,否则,人民法院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导致人民法院无法清算或者造成债权人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特此公告。 二0二四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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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豫1603破15号 本院根据债权人仲华周的申请和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豫16破申75号之一民事裁定,受理仲华周申请被执行人周口佑乘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申报债权并提交证明材料,逾期不申报的,视为放弃债权。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二0二四年十一月十五日上午九时在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召开。 特此公告。 二0二四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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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 关于延期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公告 (2024)豫1603破10号 本院审理的(2024)豫1603破10号淮阳县龙华商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指定河南锦实律师事务所为淮阳县龙华商贸有限公司的管理人。 原定于2024年9月18日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因管理人未接收到债务人任何相应资料,且无法联系债务人,为充分保障债权人、债务人合法权益,本院结合审理的实际情况,决定延期至2024年11月8日下午15时在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特此公告。 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 二0二四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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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 决定书 (指定管理人用) (2024)豫1603破10号 2024年8月8日,本院根据李攀峰的申请,裁定受理淮阳县龙华商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经管理人选定方式,指定河南锦实律师事务所担任淮阳县龙华商贸有限公司管理人。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的各项职责,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职责如下:(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九)本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 二0二四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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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豫1603破14号 本院根据债权人李昌峰的申请和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豫16破申72号之一民事裁定,受理李昌峰申请被执行人淮阳县博富纺织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申报债权并提交证明材料,逾期不申报的,视为放弃债权。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二0二四年十一月四日上午九时在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召开。 特此公告。 二0二四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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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豫1603破14号之一 淮阳县博富纺织有限公司: 本院根据李昌峰的申请和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豫16破申72号之一民事裁定受理淮阳县博富纺织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裁定书、破产清算通知书,期间你单位的债权、债务和财产不得自行处理和分配,应当及时向我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权、债务清册、印章和账簿等相关资料,法定代表人、会计、公司股东等相关人员应当履行法定配合义务,否则,人民法院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导致人民法院无法清算或者造成债权人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特此公告。 二0二四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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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 1603 破 8 号 申请人:淮阳县龙鑫商贸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2024 年 9 月 27 日,淮阳县龙鑫商贸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因淮阳县龙鑫商贸有限公司现无可供分配的财产,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请求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清算程序。 本院认为:周口市淮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淮阳县龙鑫商贸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提出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申请,本院将该案相关材料移送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于 2024 年 7 月 26 日作出(2024)豫 16 破申 59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周口市淮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淮阳县龙鑫商贸有限公司的破产申请,并于 2024 年8 月 8 日作出(2024)豫 16 破申 59 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该案由本院审理,本院于 2024 年 8 月 13 日作出(2024)豫 1603 破 8 号决定书,指定河南沐天律师事务所担任淮阳县龙鑫商贸有限公司管理人。 本院认为,破产申请受理后,经管理人调查,债务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管理人申请宣告破产并裁定终结破产清算程序。本院受理该起破产清算案至今,债权人对债务人破产清算未提出异议,也无人提出破产重整或者和解申请。因公司未能提供账册、重要文件无法查找导致无法全面清算,经管理人调查,债务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经债权人会通过,管理人不再继续调查,故提请本院宣告破产并裁定终结破产清算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宣告淮阳县龙鑫商贸有限公司破产; 二、终结淮阳县龙鑫商贸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员 申建立 二 0 二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崔奇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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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 决定书 (指定管理人用) (2024)豫1603破9号 本院根据周口市淮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裁定受理淮阳县鸿宇纺织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经管理人选定方式,指定河南锦实律师事务所担任淮阳县鸿宇纺织品有限公司管理人。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的各项职责,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职责如下: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本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2024年9月2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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