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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离婚时约定独自养娃,能否再向另一方主张抚养费?法院调解唤醒亲情担当!

发布时间:2026-08-13 08:26:00



夫妻离婚时约定一方独自承担子女抚养费,日后因物价上涨、子女开支激增,抚养方无力独自负担,该免责约定是否持续有效?父母的法定抚养义务能否通过一纸协议免除?近日,淮阳区人民法院王店法庭成功调解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以柔性司法化解家事矛盾,依法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彭某与李某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21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小李。后因夫妻感情破裂,双方诉至淮阳区人民法院。2024年10月,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女小李由母亲彭某直接抚养,全部抚养费由彭某自行承担。

离婚初期,彭某的收入尚可维持孩子基本生活。但随着小李年龄增长,生活起居、学前教育、日常医疗等必要开销持续增加,叠加物价上涨、生活成本攀升,彭某的个人收入已难以支撑孩子正常成长所需,独自育儿的经济压力日益凸显。

彭某认为,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强制性义务,夫妻离婚时的抚养费约定,不能免除生父的抚养责任,更不能损害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为保障女儿健康成长,彭某以女儿小李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李某依法承担抚养费。

法院调解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耐心向被告李某释法明理,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不可推卸的法定义务,不能让孩子为父母的婚姻变故承担生活压力。同时,法官充分考量双方经济状况、孩子实际生活需求以及当地生活水平,多轮组织沟通协调,耐心疏导双方心结、化解隔阂。

经不懈调解,双方自愿达成一致协议:由李某每月支付女儿抚养费900元,直至其独立生活为止;若小李后续罹患重大疾病、产生大额医疗支出,相关费用由李某承担50%。该案最终以平和调解的方式圆满办结,切实筑牢未成年人成长保障防线。

夫妻离婚时关于抚养费的约定并非一成不变、永久有效。该约定仅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不能对抗未成年子女的法定权利。当出现物价大幅上涨、子女教育医疗开支显著增加、抚养方经济能力下降等客观情形,导致子女正常生活、教育、医疗权益无法得到保障时,子女有权依法要求另一方支付、追加抚养费。

婚姻关系可以终止,但父母对子女的抚养、关爱与责任永不缺位。淮阳区人民法院始终坚持家事审判柔性化、人性化理念,聚焦未成年人权益保护,通过温情调解化解家庭矛盾,最大限度减少婚姻变故对未成年人的伤害,以司法力量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责任编辑:滕孝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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