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窜货”是商业领域中的一个常见术语,通常指未经品牌方或厂商授权,将商品销售到非指定区域或市场的违规行为。药品销售中发生“窜货”行为该如何维权?生产商要求10倍索赔,一百多万的赔偿金会得到法院支持吗?
案情回顾
甲公司(药品生产商)与乙公司(药品销售商)签订合同,授权乙公司在特定区域内销售甲公司药品,合作期一年。 合同明确约定严禁在授权区域外销售药品(即“窜货”行为),若乙公司违反约定,须按销售金额10倍赔偿甲公司,甲公司亦有权要求乙公司支付2倍赔偿。
授权期内,甲公司向乙公司发送药品共计7600盒,总价值15.2万元。后甲公司发现该批次药品在京东等电商平台流通销售,遂花费6.5万元回购了部分流通药品,并获得相应发票。2025年,甲公司以乙公司违反合同“窜货”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按药品总价值10倍支付赔偿金152万元。
乙公司辩称对药品外流情况不知情,甲公司主张的违约金应以补偿为主、惩罚为辅,且数额过高,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审理
甲乙公司签订的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按照合同履行各自义务。甲公司提供的溯源码记录、回购药品实物及发票等证据,足以证明案涉药品存在流向非约定区域的事实,而乙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已经尽到合理的管理义务,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甲公司销售给乙方的部分药品未在约定区域内销售,乙方对此存在过错。参照双方合同约定,结合甲公司的损失情况(体现为回购支出6.5万元),将赔偿金数额酌减为实际损失的的2倍,即13万元(6.5万元×2)。一审判决后双方均上诉,二审法院查明事实后,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一、乙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甲乙双方协议约定:“乙方所销售的甲方药品,冲窜至其他区域销售的,视为窜货,乙方承担全部责任;乙公司将按照销售金额10倍赔偿甲公司,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支付2倍的赔偿。”
本案中,乙公司所销售的药品批次在网络平台销售至其他区域,按照约定,药品冲窜至其他区域,视为窜货。乙公司存在过错,已经构成违约。甲公司从网络平台购置窜货药品,支出了6.5万元,乙公司应当对甲公司损失承担责任。
二、违约金数额如何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根据本案查明情况,甲公司所提交证据显示因乙公司窜货,甲公司回购支出费用6.5万元,该数额视为甲公司的实际损失数额;参照双方约定“乙方需按照甲方被界定的受损相应金额×2倍对甲方进行赔付”,结合原告的损失情况,故将赔偿金数额酌减为13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