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作为一种常见的担保方式,被广泛运用在经济活动中。如果买卖双方就买卖达成了合意,买方给付定金后,卖方未按约履行,买方该如何维权呢?请看淮阳区人民法院今日案例。
案情回顾
2025年5月,时值大蒜收购季节,原告韩某向同村李某预定了10亩地品种大蒜,并交付“定金”1万元。双方约定:大蒜单价1.24元/斤,5天至10天内由李某将大蒜全部出土,并交付给韩某;如遇价格上涨,李某不向韩某出售大蒜,李某愿意双倍退还定金。
后李某如约向韩某交付了3亩余地大蒜,约12000斤。因李某要求先将定金扣除,韩某不同意,双方发生纠纷,李某将剩余大蒜全部出售给了他人。经有关部门调解未果,韩某将李某诉至淮阳区人民法院,要求双倍返还定金2万元。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原告韩某与被告李某达成的《买卖合同》约定了单价,交付大蒜的时间,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各方均具有约束力。韩某交付定金1万元,定金合同自交付之日起依法成立。
定金交付后,李某仅向韩某出售了3亩余地大蒜。根据双方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李某要求将1万元定金抵扣3亩余地的大蒜款,否则不让韩某再拉大蒜。定金是为了担保合同的全部履行,但此时双方之间的合同并未履行完毕,韩某拒绝李某的请求并无过错。
李某未提交证据佐证其将下余6亩余大蒜出土后交付给韩某,韩某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根据双方通话记录显示,李某自述将下余6亩多地的大蒜出售给了他人,故李某对本案合同未能全部履行存在过错。
双方约定的大蒜为10亩地,已经履行3亩余地,下余6亩多地未能履行交付。结合本案案情及履约情况,判决李某返还韩某定金1.6万元。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服判息诉。
定金条款作为一项普遍使用的金钱担保,在促进双方当事人信守承诺,提高交易效率方面具有积极意义。若双方遵守契约精神,依法成立的合同得以顺利履约,“定金”可以折抵履行款或者退还。
依法成立的合同,如果出现一方当事人构成根本违约、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形,那怎么办?
一种情况是,给付“定金”的一方当事人根本违约时,无权请求返还定金;另一种情况是,收受“定金”的一方当事人根本违约时,未全部履约,由违约方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如果部分履约,则需要结合履约情况,按照未履行部分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定金罚则,属于惩罚性较强的一种违约责任,目的在于督促当事人依照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合同义务,在合同中约定了定金条款时,一定要衡量实际情况、履约能力等,积极履行合同义务。
诚信是商业活动的基石,定金交易则是对双方信用的重要考验。法官提醒广大经营者:参与定金交易时务必秉持严谨诚信的态度,恪守承诺,不得擅自违约。唯有重信守诺,才能共同维护公平、有序、互信、共赢的市场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二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