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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无接触≠无责任!性转弯酿惨剧,三轮车主担刑责!

发布时间:2025-07-11 17:24:40



生活中,不少人误以为“不开车就不用守交规”。殊不知,交通法规守护的是路上每一个人的安全,一旦因严重违法行为直接引发重大交通事故,无论是行人、骑车人还是驾驶人,都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案情回顾】

2024年11月,王某驾驶无号牌电三轮(载有乘客),由北向南行驶至淮阳区龙都大道王店街南段时,在直行状态下突然向左转弯,致后方由北向南骑行电二轮的卢某避让不及发生侧滑摔倒(二车未接触),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鉴定,卢某符合头部受到钝性外力作用致颅脑损伤而死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现场勘查后认定,王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卢某负次要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公共道路上驾驶无牌电三轮违规变道,导致卢某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违法行为与卢某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鉴于王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且积极赔偿被害方损失并取得谅解,确有悔罪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法官说法】

一、驾驶电三轮也能构成交通肇事罪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可见,刑法对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体并没有进行特殊限制,因此机动车驾驶员、非机动车驾驶员,甚至是行人,都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在本案中,王某驾驶电三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在转弯时未尽到注意义务,导致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卢某死亡。王某在本次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其行为侵犯了道路交通管理秩序和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构成交通肇事罪。

二、双方车辆未发生物理接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吗?

“接触”不是构成交通事故以及承担责任的前提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在发生交通事故的时候,只要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并对此具有过错,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虽然王某与卢某的交通工具并未直接发生接触,但王某在公共道路上突然转弯的行为,直接制造了突发险情,迫使卢某采取紧急避让措施进而失控死亡,其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主观上存在过失,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法官提醒,日常生活中,不论是驾驶机动车,还是骑乘电动自行车或者步行,都务必要时刻把交通安全记在心中,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一旦因自身违法行为引发重大交通事故,无论是否发生物理接触,都需承担相应事故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第三条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二条 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

(二)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

(三)不得醉酒驾驶;

(四)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

(五)不得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不得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

(六)不得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

(七)不得在道路上骑独轮自行车或者2人以上骑行的自行车;

(八)非下肢残疾的人不得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九)自行车、三轮车不得加装动力装置;

(十)不得在道路上学习驾驶非机动车。

责任编辑:滕孝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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