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时不分彼此,分手后账目难清。 近日,淮阳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同性恋人借贷纠纷案,原告虽手持《借条》及转账凭证,却因双方同居期间财产高度混同,最终被判败诉。这一结果,为亲密伴侣间的经济往来敲响了法律警钟。
案情回顾
小丹与小芳曾为同性恋人关系(2024年1月13日至2025年2月20日)。恋爱期间,小丹于2024年4月15日通过支付宝向小芳转账1.6万元,同日小芳出具《借条》,载明借款1万元,约定分期还款,2024年9月20日前还款完毕。
此后,双方仍然同居共同生活,期间小芳向小丹累计转账2.45万元,但未明确标注用途。分手后,小丹提起诉讼,要求小芳归还其出借的1万元,小芳辩称已经还款完毕。小丹对此不予认可,称相互之间的转账系用于同居期间共同生活开支。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小丹通过支付宝转账方式向小芳转账1.6万元,小芳出具《借条》一张,双方之间的借款关系成立。小芳主张已经偿还借款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根据小芳提交的支付宝转账记录,其在2024年6月21日至2024年9月20日期间,累计向小丹转款2.4万元,并主张其中1万元用于偿还本案借款。
一、双方是否存在借款关系?
借款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借款除有借款意思表示外,还需要将款项交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本案中,小丹通过支付宝转账方式向小芳转账1.6万元,小芳为小丹出具《借条》一张,足以认定双方之间的借款关系成立。
二、原告《借条》在手,为何还需承担举证责任?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被告小芳提交的累计2.45万元转账记录,在时间上与《借条》约定的还款日期部分重合,形式上完成了初步证明,举证责任随之转移至原告小丹。小丹主张转账用于共同生活,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小芳还款的1万元确系用于共同开支而非还款。
非婚同居关系中,亲密与经济交织极易导致财产混同。法律对此类关系的财产归属无特殊保护规则,一旦发生经济纠纷,清晰、独立的财务证据链至关重要。法官提醒:情感归情感,财务需理性;界限不明晰,维权恐艰难。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第十五条第一款: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