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一庭一策 | 王店法庭:司法护航营商环境 巧解场地租赁纠纷

发布时间:2026-08-04 17:58:30



人民法庭是法院扎根基层、服务群众的前沿阵地,更是推进基层法治建设、夯实基层社会治理的关键末梢。8月3日,淮阳区人民法院王店法庭成功调解一起企业场地租赁合同纠纷,通过快速化解矛盾,最大限度降低纠纷对企业生产经营的负面影响,以司法温度护航辖区经济平稳发展。

基本案情

2025年11月,原告企业为拓展港口业务,与被告企业签订场地租赁协议,承租周口市淮阳区豆门乡某港口作业区场地及配套办公楼,用于港口经营作业。双方明确约定了场地、办公区域租赁范围、计费标准,同时约定由被告负责办理并保障场地环保、消防、安全生产等全套合规经营手续。

2025年12月,被告完成场地交付,但原告入驻后发现,案涉场地环保手续不完善,不具备合法经营作业条件,导致其港口业务完全无法开展,租赁经营目的彻底落空。为减少损失,原告多次与被告沟通,要求退还已支付的押金及租赁费用。但被告因自身资金周转困难,多次推诿拖延,拒不退款。双方协商无果,矛盾持续激化,原告无奈诉至法院,寻求司法维权。

法官调解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充分考虑商事纠纷对企业经营的影响,坚持“调解优先、案结事了、互利共赢”的处置原则,力求快速、高效、温和化解矛盾,避免冗长诉讼拖累企业发展。

为此,承办法官第一时间细致梳理租赁合同条款,逐一核实场地合规手续、费用缴纳、场地交付等关键事实,全面掌握双方企业的经营现状与核心诉求,立足基层司法服务本质,搭建专属沟通调解平台。

调解过程中,法官耐心向被告释法明理,清晰阐释租赁合同中出租方的合规保障义务,明确手续缺失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法律后果,厘清权责边界。同时,充分体谅被告企业资金周转压力,柔性开展沟通疏导;安抚原告企业维权心切的情绪,详细解读纠纷化解流程,积极促成双方互谅互让。

经过法官多轮居中协调、耐心斡旋,双方企业彻底放下对立情绪,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一次性退还原告租赁押金及租赁费共计18万元。该案得以圆满化解,双方企业握手言和、共赢解困。

法官说法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零八条之规定 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本案中,案涉场地用于港口经营,出租人不仅要交付场地,还应当保障场地具备开展经营所需环保等合规手续。

因场地手续不全致使企业无法开展经营,属于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形,依据《民法典》规定,承租人有权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已付租金、押金等款项。

法官提醒,企业签订经营性租赁合同时,需提前核验场地产权、环保、消防等全套合规手续,细化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及配套保障条款,从源头规避商事经营风险。

责任编辑:滕孝忠    


关闭窗口

您是第 9618574 位访客


Copyright©2026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