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淮阳区人民法院大连法庭审结一起协议离婚后抚养费纠纷案件,承办法官以人性化司法理念妥善化解矛盾,既保障了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又传递了司法温度。
案情回顾
季女士与高先生原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后育有一子。后双方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子由季女士抚养,高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离婚后,高先生仅累计支付4000元抚养费便长期停止给付。季女士多次与其沟通协商抚养费事宜,均无果。
为保障孩子正常生活、学习权益,季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高先生补齐2018年1月至2026年4月拖欠的抚养费79200元(按月800元标准计算),并要求高先生自2026年5月起,每月5日前按时支付抚养费800元,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
法院审理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深入核实案件细节,得知高先生拒绝支付抚养费的理由是:孩子没有跟随父姓。为此,法官多次组织调解,向高先生释明法律规定,明确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不因子女姓氏、父母婚姻状态改变而免除,引导其树立正确的亲情与责任观念。同时,法官耐心劝解季女士体谅对方实际生活难处,协商合理的抚养费支付方案。
因双方分歧较大,调解未果,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令高先生补付2018年1月至2026年5月拖欠抚养费7.68万元;自2026年6月起,每月5日前支付子女抚养费800元,直至孩子成年。
判决后,高先生表示服判息诉。法官暖心劝导高先生通过技能培训、兼职等方式增收,积极履行抚养义务、修复亲子关系,并联动社区为其提供就业信息,联合心理咨询师为孩子开展心理疏导。
社会意义
本案审结后,季女士专程送来“执法有温度,服务暖人心”锦旗,对法院暖心司法、为民解忧的举措表示感谢。承办法官表示,抚养费纠纷不仅涉及金钱给付,更关乎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法庭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始终坚持“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既严格依法判决,又注重矛盾化解,力求通过柔性司法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下一步,淮阳区人民法院将持续践行司法为民理念,在各类家事案件中兼顾法律尺度与司法温度,用心用情化解家事矛盾,全力守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让公平正义可感可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