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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阳县人民法院 关于在保全、审理阶段全过程推行执行机制的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7-01-06 17:22:33


破解执行难,切实提高执行案件的实际执结率,是今后两年法院工作的重中之重,需要全员动员,共同参与。为了调动立案、审理等业务庭室法官参与执行工作的积极性,做到在保全、审理阶段全过程推进执行机制,经院党委研究,特制定本办法。

一 基本要求和奖励办法

第一条 立案、审理等业务庭室在案件审理中应加大调解力度,积极倡导当事人之间的和解,尽力促成自动履行。

第二条  立案、审理等业务庭室人员,每协助执行干警办结一起执行案件,增加办理补助100元,绩效考核加分2分。

执行人员每协助立案、审理等业务庭室办结一起执行案件,按照执行工作业绩考核办法,给予相应奖励。

操作规程和具体要求

第三条 执行部门选派责任心强、业务能力好的干警,分别联系立案庭、审理等业务庭室,做到每个业务庭室都有一名执行干警负责信息联络、执行业务指导。

立案、审理等业务庭室干警负责做当事人之间的调解和解工作,努力敦促自动履行。当有望按要求执行和解,且可全部执行完毕时,应积极主动地和负责联络的执行干警联系。

第四条  执行干警接到立案、审理等业务庭室上述告知后,应立即到业务庭室主动进行对接,并接手后期的执行工作程序。

联络各业务庭室的执行干警应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到立案庭办理执行案件立案手续,领取登记执行案号。

2.负责将案件报执行局执行裁决组审查结案。执行裁决组应在半小时内审查完毕,并及时签署执结裁定,上报结案,并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网上点击结案。

3.负责办理相关手续,完备各种材料。

4.负责整理执行卷宗并归档。

第五条  我院按上级法院要求推行财产保全执行化工作模式。凡是财产保全案件,一律同时登记执行案号,按照执行程序执行。具体工作由联络立案、民事、刑事等各业务庭的执行法官负责办理,并负责帮助网上查控。

凡是各业务庭室正式登记立案的财产保全执行案件,执行局负责联络的执行法官,应在一个工作日之内通过执行网络查控平台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查询,并及时向业务庭反馈查询信息。执行局负责联络的执行法官无故拖延,丧失保全时机,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的,严格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交通肇事案件随卷移送的扣押车辆及其他财物,由各业务庭室承办人负责接收,并重新办理查封扣押手续,负责将车辆从收费停车场移出,停放于北郊巡回法庭院内。因案件承办人不负责任,导致被扣财物脱管,或因存放地点不当造成重大财物损失的,将依纪、依法追究案件承办人的责任。

第六条 凡执结一起猜猜保全案件,给立案、审理等业务庭室承办法官绩效考核加1分。

执结一起猜猜保全案件,负责联络的执行法官可按照执行工作业绩考核办法,活得相应奖励。

第七条  立案、审理等业务庭室的财产保全执行案件结案,由负责联络的执行法官报执行局裁决组审查,并签署执行裁定书上报结案。执行裁决组应在半小时内审查完毕,并及时签署执结裁定,上报结案,并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网上点击结案。

第八条  立案、审理等业务庭负责和解,执行联络人员负责实际执结的执行案件和财产保全案件,凡是执行案号尾号为“147”的执结案件,由执行裁决组执行一庭法官负责审查并签署结案裁定书;执行案号为“258”的执结案件,由执行裁决组执行二庭法官负责审查并签署结案裁定书;执行案号尾号为“369”的执结案件,由执行裁决组综合科法官负责审查并签署结案裁定书。执行案号尾号为“0”的执行案件,以执行案号尾号前位数为准,以此类推。

执行费用的处理

第九条  凡是不需要采取强制措施,以执行和解,且当事人自动履行终结的执行案件,一律视为经院长批准,免收案件执行费用处理。

附则

第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七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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