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 -> 法院要闻

淮阳县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曝光台(一)

发布时间:2017-08-28 16:20:00


1、失信被执行人:徐立

身份证号:41272********

住址:淮阳县城关镇南教育街6号。

未结标的:700000元

执行法院:淮阳县人民法院

失信情形:根据淮阳县人民法院(2016)豫1626民初322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偿还申请人款700000元。判决书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申请人向淮阳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淮阳县人民法院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

失信惩戒:对被执行人徐立实施信用惩戒,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融资信贷、资质认定等方面予以限制。仍拒不履行的,依法采取拘留、罚款、限制出境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的,立即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失信被执行人:连娟娟

身份证号:41272********

家庭住址:淮阳县大连乡大连村。

未结标的:19000元

执行法院:淮阳县人民法院

失信情形:根据淮阳县人民法院(2016)豫1626民初11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欠款19000元。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原告向淮阳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淮阳县人民法院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

失信惩戒:对被执行人连娟娟实施信用惩戒,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融资信贷、资质认定等方面予以限制。仍拒不履行的,依法采取拘留、罚款、限制出境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的,立即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失信被执行人:宋长宣

身份证号:41272********

住址:淮阳县刘振屯乡大朱行政村宋庄。

执行法院:淮阳县人民法院

未结标的:23000元

失信情形:根据淮阳县人民法院(2016)豫1626民初686号民事判决书书,被执行人偿还申请人款23000元及利息。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申请人向淮阳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淮阳县人民法院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

失信惩戒:对被执行人宋长宣实施信用惩戒,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融资信贷、资质认定等方面予以限制。仍拒不履行的,依法采取拘留、罚款、限制出境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的,立即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失信被执行人:苏永刚

身份证号:41272********

住址:淮阳县城关镇北小关西街23号。

未结标的:151003元

执行法院:淮阳县人民法院

失信情形:根据淮阳县人民法院(2014)淮民初字第00002号民事判决书书,被执行人返还申请人款151003元及利息。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申请人向淮阳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淮阳县人民法院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

失信惩戒:对被执行人苏永刚实施信用惩戒,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融资信贷、资质认定等方面予以限制。仍拒不履行的,依法采取拘留、罚款、限制出境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的,立即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5、失信被执行人:汤光辉

身份证号:41272********

家庭住址:淮阳县黄集乡岔河村。

未结标的:59000元

执行法院:淮阳县人民法院

失信情形:根据淮阳县人民法院(2016)豫1626民初11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欠款59000元。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原告向淮阳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淮阳县人民法院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

失信惩戒:对被执行人汤光辉实施信用惩戒,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融资信贷、资质认定等方面予以限制。仍拒不履行的,依法采取拘留、罚款、限制出境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的,立即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6、失信被执行人:徐汝林

身份证号:41272719620502043X

住址:淮阳县郑集乡七里河村。

未结标的:31240元

执行法院:淮阳县人民法院

失信情形:根据淮阳县人民法院(2016)豫1626民初2998号民事判决书书,被执行人偿还申请人款31240元及利息。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申请人向淮阳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淮阳县人民法院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

失信惩戒:对被执行人徐汝林实施信用惩戒,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融资信贷、资质认定等方面予以限制。仍拒不履行的,依法采取拘留、罚款、限制出境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的,立即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li    


关闭窗口

您是第 7557818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