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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阳法院:原告提供虚假证据 法院依法决定处罚

  发布时间:2018-07-30 17:55:43


    在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原告为提高赔偿标准,向淮阳县人民法院提交了伪造的劳动合同、工资表等虚假证据,法院查明后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原告丁某诉席某、某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险某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淮阳县人民法院2018年3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原告丁某在庭审中向法庭提供了一份其与郑州某公司的劳动合同及工资表,在法庭质证过程中,原告丁某无法说清其在郑州务工的公司名称,对其收入状况也表述错误。最终,法庭对其提供的证据不予采信,按照其居住地收入标准进行判决。案件判决后,原告丁某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后又撤回了上诉。承办法官依法对丁某进行调查询问,原告丁某承认自己为了提供赔偿标准,伪造了其与郑州某公司的劳动合同,目的就是获得更多赔偿。法院判决后,自己心存侥幸上诉,在上诉过程中意识到自己的行为会产生严重后果,所以又主动撤回了上诉。丁某还向淮阳县人民法院递交了检讨书,对自己的行为深刻检讨并表示愿意接受处罚。

    7月30日,淮阳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决定书,对提供虚假证据、妨碍民事诉讼的丁某进行训诫,并处罚款1000元,丁某于当日全部履行完毕。

责任编辑:z    

文章出处:淮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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