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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阳县人民法院关于“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方案

发布时间:2018-09-28 08:30:41


为贯彻落实周强院长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提出的“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目标,根据最高法院《关于落实“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纲要》、省高院《关于落实“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实施方案》和周口中院《关于“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实施细则》,结合淮阳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原则 

    (一)坚持党委领导,确保正确方向积极融入“党委领导、政法委协调、人大监督、政府支持、法院主办、部门配合、社会各界参与”的执行综合治理格局,充分发挥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及时主动向党委汇报解决执行难的各项工作部署,依靠党委帮助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重大问题。争取人大、政府、政协和全区社会各界对执行工作的支持和配合,为解决执行难奠定良好的基础。 

    (二)注重规范创新,提升工作水平 狠抓规章制度和执行措施落实,确保解决执行难工作依法规范进行。用足用活各项强制和惩戒措施,严厉打击规避行为。鼓励和支持执行干警以实践为基础,树立问题和目标导向,积极创新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方式、方法,为解决执行难拓展有效途径。 

    (三)有效专项治理,整体有序推进 统筹规划出台基本解决执行难相关制度和措施,在整体推进中有重点地优先解决影响和制约本院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的关键问题,做到责任明确、任务明确,时间明确和目标明确,做到局部突破,坚持整体推进与阶段突破的统一,确保按时完成任务。 

    (四)注重协同配合,形成执行合力 以构建执行一体化为依托,完善以法院执行部门为主,内部立、审、执、综合行政部门等协同配合,外部与公、检、司、行政执法、金融、建设等各部门联动协作机制,形成整体合力。重点解决各部门衔接不顺畅、各单位协同程度不高的现象。执行部门要充分发挥能动性,既全面开展执行工作,又主动协调各方力量,齐心协力,解决实际工作中的各种问题,形成共同解决执行难的良好氛围。 

    (五)着力科技助力,提升执行公信 以“科技强院”实践要求为指导,建立起全面的信息查控和信用联通体系,扎实运行执行案件流程管理系统,充分发挥点对点网络查控执行系统作用和深入推进执行公开工作,以互联网思维扎实推动执行质效的提升。 

    二、工作目标 

    (一)正确界定“执行难”与“执行不能” 执行难是指有财产可供执行而不能得到及时全部执行的情形。主要表现为:1、被执行人抗拒或规避执行、转移或隐匿财产、逃废债务的;2、法院执行手段匮乏、执行措施不力或出现消极执行、拖延执行的;3、有关人员或部门干预执行等情形。 执行不能是指无论法院采取何种执行手段,案件都不可能执行到位的情形。主要表现为:1、被执行人完全丧失履行能力的;2、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等情形的。该类案件属于当事人面临的商业风险、交易风险或法律风险,不纳入执行难范畴,而应通过破产或司法救助等相关制度予以解决。 

    (二)总体目标:用两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 实现:被执行人规避执行、抗拒执行和外界干预执行现象得到基本遏制;人民法院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的情形基本消除;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标准和实质标准不严、恢复执行等相关配套机制应用不畅的问题得到基本解决;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在法定期限内基本执行完毕,人民群众对执行工作的满意度显著提升,人民法院执行权威有效树立、司法公信力进一步增强。 

    三、工作措施 

    (一)以提升执行强制为抓手,运用强制措施和有利手段,主要解决被执行人规避执行、抗拒执行和外界干预执行现象 1.强化财产保全工作的落实。立案、审判部门加强财产保全申请提示和执行风险告知,加大对财产保全的释明和宣传,引导当事人及时申请财产保全。对于涉民生类案件,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主动发现、控制保全财产。要配齐执行保全力量,保全裁定应在10日内执行,确保保全执行的及时性。 扩大财产保全的保险担保范围,降低担保门槛,积极探索财产保全保险等相关机制,为财产保全申请人提供保全担保,解决当事人因为没有足额担保资金难以申请保全的问题。加强与保险公司和银行合作,扩大金融机构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范围,提高财产保全率,以保全促调解、促和解、促执行。 2.进一步完善财产申报制度和立即执行制度。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加大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的落实力度,提高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的实际送达率。建立被执行人限期和动态财产报告制度,充分利用已经建成的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申报财产进行核实,同时积极探索委托审计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申报财产进行核实。 对于拒不报告或虚假报告的被执行人,一律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处以罚款、拘留等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无足额保全、抵押等财产的案件一律立即执行。 3.加大失信惩戒力度。对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完毕的被执行人一律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加强对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录入、屏蔽和撤销的管理工作,确保录入信息的准确、及时和完整。拓展失信被执行人曝光渠道和方式,通过执行法院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途径向社会公开曝光,扩大失信名单惩戒效果和公众知晓度。 加大落实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监督力度,建立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适用情况专项情况通报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构建惩戒失信被执行人联动机制。 4.完善对规避执行行为的各项制裁机制。强化搜查、罚款、拘留、限制出境等民事强制措施和刑事责任追究的运用。对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完毕的被执行人一律提请限制出境报备、护照作废。对逃避、规避、妨害执行的一律予以司法制裁。 加强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抗拒执行、阻碍执行甚至暴力抗法行为的证据收集,充分运用罚款、拘留等措施。针对被执行人借用他人名义高消费、虚假租赁、转移财产等实践中多发的、新出现的及群众反映强烈的规避执行行为进行研究并出台相关规定,创新调查方法,扩大审查范围,增加限制措施,加大处罚力度,不断丰富并强化反规避执行手段,提升执行效果。 积极引导和支持申请执行人通过自诉方式追究被执行人刑事责任。建立典型案例通报制度,加大宣传力度,对本院依法制裁和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行为的典型案例进行宣传,扩大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的影响力。 5.继续落实完善执行备勤工作。建立司法警察全警备勤制度,24小时电话备勤。不断健全接处警工作机制,提升对执行举报线索的快速处置能力。对有财产线索下落不明的被执行人和未控制的车辆一律布控。 6.严密防范、查处虚假诉讼。立案、审判部门在立案、审理中注意防范、查处虚假诉讼。加强与公安、检察的协作,运用刑事手段打击虚假诉讼行为。发现被执行人通过虚假诉讼逃避执行的,由执行机构移送相关业务庭审查再审。 7.开展专项治理工作 第一类:开展终本案件专项清理活动 对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的案件实行专门管理,实现定期查询财产和及时核实相关财产信息线索。要以排查清理案件为契机,边查边清,并查找落实主体责任和各项工作要求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切实转变执行作风,规范执行行为。 第二类:开展涉民生案件专项执行活动 加大对涉民生案件执行力度,发挥司法和社会救助作用,通过多形式、多方法的集中执行,着力实现涉民生案件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涉民生案件执行长效机制,推动涉民生执行案件从专项清积到常态化有效执行的转变。 第三类:开展涉金融案件专项执行活动 加强与银行、金融机构的协调配合,将财产快速变现作为突破口,采取各种调查手段,加大对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等行为的惩戒和打击力度。充分适用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以及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妨害公务罪等刑罚措施,用准用足强制申报、强制搜查、强制审计、强制腾退等措施,集中拘传一批、失信惩戒一批、司法拘留一批,促使被执行人履行债务。 第四类:开展涉特殊主体专项执行活动 充分发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作用,督促党政机关及时履行义务。对被执行人为党政机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代表等的特殊主体案件,向人大、政协、组织部、政法委等相关主管部门进行通报,督促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对拒不履行的,应善用强制手段依法执行。涉党政机关案件原则上在三个月之内执结。 第五类:开展打击拒执犯罪专项行动 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联合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和其他违法行为的工作,明确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的移送立案标准、实体认定标准和量刑尺度。加快建立拒执罪公诉与自诉的机制衔接,形成打击拒执犯罪的持续高压态势。 8.保障执行活动不受干预。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等规定,对干预执行行为依法全面予以记录。 

    (二)以强化执行规范为根本,严格执行程序和内部管理,重点解决执行人员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等情形。 1.强化执行案件流程管理。完善执行案件流程管理系统,做好系统的升级及维护,规范信息录入,强化节点管控,保证节点录入的完整性。依托流程信息,实现对案件办理的动态监测,及时查找总结流程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2.推行执行会诊制度及易人执行措施。完善执行会诊制度的启动、讨论、落实、责任追究等程序,对超期未结或疑难复杂的执行案件,集体讨论决定下一步执行措施。对久拖不决,当事人反应强烈的案件,可根据当事人申请,及时实行易人执行。 3.规范案款管理。扎实开展执行案款专项清理活动,集中解决执行案款管理中的历史遗留问题,建立案款管理长效机制。全面推行“一案一账号”的执行案款管理系统,执行中转款的收取、发放须通过“案款管理系统”进行,对具备发放条件的一般应当具备条件之日起一个月内发放完毕,不能及时发放的,说明理由并经领导审批。 4.优化执行模式。推动建立执行团队协作办案模式。在实行繁简分流的基础上,对难案实行随机分案、均衡分案。加强对办案团队的考核,形成竞争态势。 5.积极落实阳光执行机制。充分发挥浙江法院网、信用浙江网、微信公众号、显示屏等平台,推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联合惩戒等机制落到实处。以阳光司法为切入点,借助网络、手机短信等平台,将执行立案、财产查控、财产处分、执行分配、执行款发放、执行结案等节点信息及时推送当事人。加大执行文书(执行裁判文书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的上网公开力度,至2017年底不低于90%。通过信息公开,提升当事人和公众对执行工作的理解和认同。接待当事人实行“预约制”,在诉讼服务中心设立执行统一接待窗口,方便执行当事人实时查询案件进展。对案情复杂、争议较大的执行异议、复议案件进行公开听证。 6、完善绩效考核办法。改变主要考核执结率和结案数量的做法,重在对实际执行率、执行天数和标的清偿率等重要指标进行考核,对实体执毕、程序终结的案件给予不同评分,将强制腾房、移送拒执、违法制裁、信访处理等工作纳入考核范围。需要明确的执行质效数据计算方式: A、实际执行率:执行完毕的案件数/执行结案数 B、个案的执行到位率:个案的执行到位金额/个案的申请执行标的额 C、执限内结案率:执行期限内结案数/执行结案数 D、执行异议案件的结案率:结案数/收案数 E、网拍率:网络拍卖案件数/拍卖案件数 F、执行行为撤改率:执行行为被撤改数量/执行案件数 7.加快执行指挥中心建设。构建执行全程录音录像,对执行重点环节及重要执行现场同步录音录像。严格按照省高院规定的指挥中心建设标准,对照检查,及时整改,确保新建设或整改的指挥中心音频视频效果技术领先。完善指挥中心功能,实现协调指挥、快速反应、执行联动、网络查控、信息公开、监督管理等职能。完善远程指挥平台,配备符合执行工作实际需要的执行单兵系统,实现移动终端与执行指挥中心系统对接的警务通模式。制定执行指挥中心运行规范,明确执行指挥中心职能定位,细化执行指挥中心各岗位工作职责,推进指挥中心的规范运行。执行谈话尽可能在有监控设备的专门执行工作室或调解室、审判庭进行,增强执行工作仪式感。 8.主动接受人大、政协监督。积极汇报执行工作难点、焦点和热点问题,认真听取意见、建议、批评。及时办理人大、政协交办议案,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见证重大案件的听证、强制执行等活动。 9.建立反消极执行的长效机制。通过流程管理系统、信访等渠道,发现有查封物长期不处分、调查财产不全面、公开和信息告知不充分、惩戒措施不落实、当事人意见不回应等消极执行现象,及时加以警示、督促,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以打造信息化执行为基础,利用信息技术和系统平台,力促有财产案件在法定期限内基本执行完毕 1、强化执限意识。进一步完善跟踪、预警、通报、督促、监督、追责等执限管理机制。涉党政机关案件原则上必须三个月之内执结。探索建立涉劳动工资债权案件周转金机制,保障申请人尽快实现债权。 2.完善财产查控体系。进一步完善网络“点对点”查、冻、扣功能,与各金融机构建立指定网点批量办理冻结、划拨业务。落实发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作用,建立委托调查令制度。 3.加快财产查冻扣进程。可实现网上查控的财产,以集约查控为基础,实现财产集中批量查询,以线下查控为补充,线下查控措施要及时录入系统。网上查控,由专人负责,执行立案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启动。当事人提供明确财产线索的,应及时核实。财产查控措施及用时应记录在案。对于查到的财产,能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实施控制措施的,须在48小时内采取措施,需要线下控制的,须在10个工作日内采取控制措施。 4.坚定推行网络司法拍卖。合理时间内启动拍卖,符合条件的,15个工作日内启动拍卖程序。对执行中的所有拍品非经分管领导批准,应实行网拍,司法网拍率保持在99%以上。完善评估机制,符合财产处置条件的,15个工作日内启动评估拍卖程序,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送达当事人。探索扩大不经评估径行拍卖的拍品范围,缩短评估与拍卖交接时间,建立不间断拍卖机制,合理利用司法拍卖降价机制。继续推行网拍财产银行按揭机制,探索网拍辅助工作机制,加大对司法拍卖网和拍品的宣传力度,对符合司法网拍按揭贷款条件的提供信贷支持,提升财产处置效率。 5、完善强制腾房机制。要大力推行强制腾房制度化。实行强制腾房风险评估,严格强制腾房审批程序,建立强制腾房操作流程,做到事前有预案、事后有总结。要实现强制腾房常态化。除可能严重影响被执行人生产生活或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等情形外,一般情况下,对工业房地产、商业房地产、已抵押的城镇大面积住宅必须强制腾退。 6、规范刑民交叉案件执行。明确刑事追赃与保护善意取得的界限,统一和规范责令退赔与民事债务的受偿顺序,力求在保护刑事受害人和民事债权人利益之间取得平衡。 7.创新执行方式方法。探索执破结合、股东追责、共有财产执行、股权执行等新方法新措施,及时调研解决执行中的疑难问题。 8.加强执行争议协调。执行法院与其他法院发生执行争议的,应当及时去函去人协调。协调不成的,逐级上报上级法院协调。 

    (四)以完善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退出机制为突破,建力执行标准和配套机制,确保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基本为债权人和公众所认可 1.坚持分类处置原则。对于申请执行人明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为避免申请执行超过时效而申请立案执行的案件,可简化流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于其他案件,经过全面细致的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查控的财产依法处置后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才能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制定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程序标准。制定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程序标准。所有案件一般不得在三个月内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被执行人及其财产的线上和线下调查均必须按要求全面完成。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提出异议的,必须立案审查。 3.制定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实质标准。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省高院关于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的相关规定为指导,对被执行人及其财产的线上和线下调查必须按要求全面完成。认定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必须有相应的调查结论,并且将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 4.建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回访制度。定期回访申请执行人,听取其情况反映,并及时进行记录反馈。 5. 加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的管理。建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单独动态管理制度,确定由专人负责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的管理,五年内定期定期通过网络查控系统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明确财产线索,必须进行调查核实,并将调查及时回告申请执行人。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应立即恢复执行。 6.推动完善执行救助制度。建立专项执行救助资金,结合执行案款清理工作,研究扩充救助资金来源。建立涉劳动工资债权案件周转金机制,确保劳动者的基本生存权不受侵犯。鼓励探索建立涉人身损害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基金制度。 7.完善执破衔接机制。及时征求意见和进行移送,加强执行与破产的衔接,配强破产审判力量,依据省高院出台的破产审判指导意见,对执行中符合破产清算条件的企业,引导债权人、债务人申请破产,畅通执行转破产途径。 8.探索建立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退出执行程序的长效机制。建立标准明确、程序规范、社会认可的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退出公示制度,公布被执行人的身份、债务、案件执行情况等相关信息,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被执行人限制其高消费及其他非生活、经营必须的行为,并明确法律责任。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对违反行为限制的被执行人,按照规避(抗拒)执行规定从重处罚。     

    四、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1. 要把破解执行难工作作为法院工作的重中之重,列为“一把手工程”和班子工程,院党组每年至少两次专题研究执行工作,院长作为第一责任人亲自过问、亲自部署、亲自协调,集中各方力量,确保抓出成效。 2. 积极争取党委领导和各方支持。主动向党委、人大、政协全面汇报基本解决执行难不仅是最高法院、省高院的要求,更是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的要求,争取党委领导和各方支持,为执行难问题的解决凝聚共识、汇聚力量,推动当地党委、人大、政府出台支持解决执行难的专门文件。在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上所采取的措施、取得的进展,要及时通报给党委、政法委和政府主要领导。     (二)加强执行队伍建设 1.加强力量配备。切实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转发<中共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关于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报告>的通知》(中发〔1999〕11 号)精神,按上级法院要求配强执行人员,确保执行局执行在编干警占法院政法编制的15%比例以上。通过购买社会服务,配备相应的执行辅助人员,执行干警、书记员及协警(不含驾驶员)建议按1:1:1比例进行配备。实行审执分离,执行实施权与执行裁决权分别由不同机构行使。新进法警招录三年内建议在执行局锻炼一年以上。对不具备相应任职资格的现有人员要进行调整。严格杜绝将不具备任职资格的人员安排到执行工作岗位。 2.稳定执行队伍。结合法院实际,解决好执行局法官员额配置、执行局局长入额以及未入额的执行人员身份选择等问题,保证执行局法官员额的比例不得低于业务庭法官的比例,确保在司法改革中执行队伍的力量只增强、不削弱。 3.提高政治素质。深入开展队伍建设年、执行队伍廉政建设教育整顿活动,严格落实省委提出的“七个绝不允许”和浙江法院“五条纪律”的要求,切实加强队伍思想政治工作,增强广大执行干警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确保执行工作的正确方向。大力整顿执行队伍在纪律作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确保廉洁司法。 4.提升业务能力。定期组织教育培训,实行轮岗制度,提升队伍执法能力,开拓法律视野,提升法律理念。开展执行技能大比武等活动,鼓励和保障执行干警自觉钻研执行业务、优化知识结构、强化实践锻炼,提升司法能力。关心执行干警身心健康,防范职业风险,健全职业保障。 

    (三)强化物质装备建设 进一步落实科技强院的工作方针,强化对执行工作的物质装备建设,抓好技术、经费、设备三大保障。 1.全面完成执行指挥系统建设。坚持高标准、高起点,全面完成执行指挥系统的软硬件建设,实现执行指挥系统音视频互联互通。 2.切实加强执行装备建设。为执行机构配备必要的执法车辆、通讯系统,在车改中为执行局保留必要的执法车辆,为每一位执行实施工作人员配备单兵执法仪以及其他必要的物质装备,加强执行人员人身安全保障,确保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到位。 

    (四)严格工作目标考核 逐步厘清“执行难”与“执行不能”的界限。对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含部分履行的)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的案件,自2016年1月起另行单独建立台帐。 

    (五)加大宣传力度 要充分认识宣传工作的重要性,办公室与执行局要互相配合,要充分利用传统媒体和“两微一网”新媒体平台,共同加大执行宣传力度,凝聚全社会对理解执行、尊重执行、协助执行的广泛共识,推动形成良好的法治环境。 1.宣传执行工作新成效。通过多种形式在报纸、广播、电视、新媒体、户外广场、社区等平台或场所,全面展示一定时期内执行工作取得的成效,扩大影响。讲究宣传策略,重点选择正反两方面典型案例进行宣传报道,惩戒失信,褒奖诚信,营造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至少召开两次执行工作专题新闻发布会,宣传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对解决执行难的重视和支持,宣传我市法院解决执行难的信心和行动,宣传打击抗拒执行、规避执行的典型案例,宣传解决执行难行动中涌现出来的先进人物事迹,营造解决执行难的良好氛围 2.宣传对执行难的理性认识。通过案例剖析等方式,向全社会大力宣传“执行难”和“执行不能”的界限,客观介绍法院在执行工作中遇到的困难、执行环境的现状、当事人从事市场交易风险的承担等,要让人民群众理解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丧失履行能力的案件虽然在形式上表现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未能最终实现,但其本质上属于当事人面临的商业风险、交易风险或法律风险,不应纳入执行难的范畴,增强对执行难的理性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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