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审务公开 -> 法院公告

淮阳县人民法院执行救助规定

发布时间:2018-09-28 08:33:51


    执行救助制度不仅能有效地缓解特困申请执行人的基本生活乃至生存问题,也能够凸显司法的基本人权保护精神。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申请执行人的对立情绪,消除可能存在的社会不稳定因素。根据上级法院工作要求及本院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救助范围:

    1、案件性质条件。适用执行救助金的案件应主要分为三大类:一是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劳动报酬或经济补偿的案件;二是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身损害赔偿、工伤、医疗事故、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三是其他不采取紧急救助措施,易导致社会不安定因素的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实行执行救助的案件。

    2、执行当事人的条件。适用执行救助金的申请执行人必须为特困群体,申请执行人在提出适用执行救助金申请时要出具其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标准的相关证明材料和身份证明。而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是适用执行救助金的基本前提条件。

  二、救助金的来源:

  初始救助金经由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地方财政根据申请进行财政拨款,专款专用。后续救助金由地方民政资助、上级法院资助、社会捐助资金等补充。 

  三、救助标准:

  执行救助金的发放标准应该根据执行救助基金的数额和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的总标的额来确定,采取最高限额方式,规定每次发放金额不超过规定的最高限额,原则上每案每人只发放一次。对于生活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且申请执行标的不大的执行案件,应该一次性全额救助,此类案件发放标准应该在5000元以内为宜;对生活确有困难且申请执行标的较大的执行案件,应该确定一定的比例进行一次性救助。

  四、审批程序:

  1、申请人申请。申请人申请时需提交执行救助金申请书、身份证明、所在基层组织出具的证明及其家庭成员经济困难的材料以及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2、法院执行机构审核。一方面要对申请执行人提出的申请及证明材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有效进行审查;另一方面要将案件已穷尽一切执行措施和方法的调查材料整理附后,与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材料一并提交合议庭合议、分管领导审批和监察部门备案。院长审批签字后,由受理法院通知申请人领取救助金。

  3、执行救助金追偿制度。申请人领取救助金时,应书面承诺放弃与其所接受执行救助金金额相应的执行案款,与救助部门或人民法院签订债权转移协议和继续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承诺书后方能领款。

                                  本规定自2018年4月20日起实施

责任编辑:Z    


关闭窗口

您是第 7461001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