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4日上午,淮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法开庭审理了付某某、付某起、刘某某三名被告人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一案。
公诉机关淮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1998年至2009年期间,付某常(已判处刑罚)相继拉拢张某某(已判处刑罚)等人,逐渐形成了以付某常、张某某为首的犯罪组织,2012年以来,在付某常和张某某的组织、领导下,付某某与家族成员等人分别成立料场、建筑材料销售公司、工程服务公司,安排组织成员对淮阳部分项目开发建设工地建筑材料供应商,采取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实施阻挠施工、强揽工程和敲诈勒索、强迫交易、寻衅滋事等犯罪行为,该犯罪组织演变为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该组织付某常、张某某为首,被告人付某某为骨干,被告人付某起为积极参与者,被告人刘某某为一般参加者。
该组织结构层次清晰,人员众多,有明确组织、领导者,具备一定经济实力,以暴力威胁为手段,作案24起,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破坏了我区社会、经济生活秩序。
庭审中,控辩双方在审判长的主持下,围绕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及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法庭辩论阶段,控辩双方就案件事实、法律适用、量刑等充分发表辩论意见,各被告人依次进行了最后陈述。
该案将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