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7日,省法院印发《关于当事人申请执行和再审立案不再提交裁判文书生效证明的通(豫高法〔2021〕160号),为切实做好该项工作,现就通知主要内容提示如下:
一、自2021年7月19日起,当事人向全省各中级、基层法院申请执行和再审立案时,不需要再提交裁判文书生效证明。
二、本院各业务部门员额法官应当于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在审判流程管理系统中完成生效证明勾选,并推送至本院和下级法院生效证明专员(操作说明见附件)。
三、全省各中级、基层法院诉讼服务中心设生效证明专员,负责查询、打印本院和二审法院裁判文书生效证明。
四、立案庭定期通报生效证明推送情况,协助员额法官共同做好诉讼服务工作。
五、本通知所涉裁判文书包括全省各级法院生效的民事、行政、刑事以及刑事附带民事一审、二审、再审判决、裁定,不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和外省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
2021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