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阳区人民法院
关于推进跨域诉讼服务改革的实施规范
为进一步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司法需求,加快推进诉讼事项跨区域远程办理、跨层级联动办理,实现诉讼服务“就近能办、异地通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的意见》《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做好跨域立案工作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1、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可以就近选择本院及本院派出法庭的自助诉讼服务场所,办理应当由本院和其他法院办理的立案登记、材料转递等诉讼服务。
2、本院在诉讼服务大厅、派出法庭专门开设跨城诉讼服务窗口,配备所需的计算机设备、扫描设备、彩色打印机等,并在醒目位置公布跨域诉讼服务制度和工作流程,安排司法辅助人员或志愿者对办理跨域诉讼事项的当事人进行必要的帮助和指导。
3、跨域诉讼服务应当坚持“依法、便民、协作、高效”原则,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限时办理、规范运行同质服务。在诉讼服务中心设立跨域诉讼服务专员,负责协调法院间跨域诉讼事项办理等工作,通过诉讼服务指导中心平台对于跨域诉讼服务开展沟通、协调、指导等事宜。
二、跨域立案
1、当事人可以就近选择本院及派出法庭,对属于异地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民商事案件、行政案件,申请办理立案事务。
2、当事人选择提供跨域立案服务的法院是协作法院。对当事人起诉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是跨城立案服务的管辖法院。本院作为协作法院,积极与管辖法院联系沟通配合、通力协作,及时、高效办理当事人提出的符合规定的跨域立案服务申请。
3、跨城诉讼服务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对立案、管辖、送达和期间的规定。对依法应当不予登记立案的,协作法院不予接收起诉材料。对于协作法院与管辖法院均有管辖权的案件,协作法院不得以跨域立案为由将案件移送至管辖法院。
4、本院作为协作法院,协助管辖法院办理登记立案工作,核实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的主体身份及代理权限信息,提供接收、转送起诉材料、送达立案法律文书、风险提示、法律释明、诉前调解引导等立案服务。
本院作为协作法院对接收的起诉材料,应当实时登录跨域立案服务系统,登记立案信息,扫描制作电子卷宗,形成电子数据包推送至管辖法院,并在规定工作日内将接收的纸质起诉材料转送至管辖法院。
5、本院作为管辖法院的,应当对协作法院所推送的电子起诉材料立即审查,当场判定符合立案条件的,出具加盖本院电子印章的《受理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委托协作法院直接送达当事人。依法不予登记立案的,委托协作法院口头告知当事人并将起诉材料退回当事人。对于无法当场判定是否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向协作法院反馈,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受理通知或者不予受理(不予立案)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同时通过手机短信通知当事人审核结果。
6、当事人应当现场签署《送达地址确认书》,送达方式应当优先选择电子送达或邮寄送达,当事人不接受该两种送达方式的,再选择由管辖法院将加盖本院公章的电子文书推送至协作法院,由协作法院打印后,通知当事人到协作法院领取。
7、协作法院、管辖法院在跨域立案服务过程中,因协调不一致、逾期未回复等产生争议的,双方的上一级法院应当及时指导协调、跟踪督促,还有异议的,由共同的上级法院解决。
三、跨域材料转递
本院诉讼服务大厅的材料收转区域,配置云柜,当事人通过自助服务终端进行跨城立案后,扫描自助立案确认表上二维码开启云柜存放纸质诉讼材料。协作法院应当将接收的材料在2个工作日内转送至管辖法院。
四、跨域卷宗查阅
诉讼服务大厅、人民法度设置自助诉讼服务终端并具备跨域卷宗申请及查阅功能,或者设置独立的自助阅卷终端。当事人通过身份及案件信息认证后,在诉讼服务终端选择进入对应的管辖法院实现卷宗的跨域查阅。
五、跨域领取文书
1、对于当事人明确不接受电子送达或邮寄送达方式的,可以选择由管辖法院将加盖本院公章的电子文书推送至协作法院,由协作法院打印后,通知当事人到协作法院领取的直接送达方式。
2、诉讼服务大厅、人民法庭的自助服务场所设置具有打印功能的综合文书打印终端。当事人凭收到的短信通知二维码,通过综合文书打印终端自助打印领取文书。
本规范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