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张某某与黄某某系夫妻关系,二人共生育三名子女即三原告张某婧、张某颖、张某青。因夫妻二人感情不和,长期不回家,三原告自出生开始均由爷爷照顾,遂三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二被告承担给付抚养费的义务。这种情况,孩子有权要求支付抚养费吗?近日,淮阳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婚内抚养费”纠纷,看看法院是怎么判的!
案情回顾:
被告张某某、黄某某系原告张某婧、张某颖、张某青父母,2021年7月份被告张某某、黄某某因夫妻感情问题相继离家出走长达八个月。张某某、黄某某的三个子女尚且年幼,大女儿张某婧13岁、二女儿张某颖11岁、三儿子张某青10岁,均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生活尚且不能自理。在离家出走期间张某某、黄某某音讯全无对其子女不管不顾,多次打电话也不接,拒绝履行作为父母抚养子女的法定义务。三原告故委托爷爷代为向法院起诉。
法院判决: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二被告虽然未解除婚姻关系,但是二人在庭审中均认可对三原告没有尽到抚养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法院对于三被告要求二被告支付自其主张权利之日的抚养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本案系抚养费纠纷案件,特殊之处在于父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子女没有尽到抚养义务而产生的抚养费纠纷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是无条件的,系法定义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该义务不能免除。父母作为义务人应当积极主动履行此项义务,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包括但不限于给付抚养费。抚养子女指父母在物质上、经济上对子女的供养及在生活上对子女的照料,如负担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及其他必要的费用,这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所负义务的主要内容,也是子女健康成长的客观需要和物质保障。对于父母不履行该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有权起诉至法院要求给付抚养费;对于父母拒不履行抚养义务构成遗弃罪的,将追究父母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