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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 爱 无 悔

——全国模范法官、优秀法官、淮阳县人民法院凡心友先进事迹

发布时间:2012-08-06 15:43:52



    凡心友,男,汉族,中共党员,本科文化,吉林省蛟河县人。1957年2月出生, 1977年9月参加工作,1979年调入淮阳县人民法院工作。历任书记员、审判员、副庭长、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凡心友同志因工作成绩突出,多次被评为县、市先进工作者、优秀共产党员、劳动模范、周口市“十佳法官”。先后荣立个人三等功四次、二等功一次、一等功一次。2006年被省委授予“优秀共产党员”荣誉称号,同年12月被省高院评选为河南十大杰出法官。2007年3月被评为“全国优秀法官”。2008年2月被评为“全国模范法官”。

    凡心友怀着对党的无限忠诚,对人民的无限热爱,以刚正不阿的铮铮铁骨和坚贞不渝的耿耿丹心,以严格的司法原则,灵活的工作方法,热诚的服务态度,勤勤恳恳工作,默默无闻奉献。坚持多办案、快办案,办好案,先后依法审理了各类民事案件2300多件,没有一起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程序违法被发回重审,没有一起因适用法律错误被改判,没有一起因效率不高、拖延办案被投诉,没有一起引发上访,做到了案结事了。在平凡的岗位上努力践行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工作主题和要求,较好地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人民的利益和社会的稳定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鉴于凡心友同志的突出表现,2005年中共周口市委在全市政法系统做出向凡心友同志学习的决定,并组织先进事迹报告团在全市十个县市区进行了巡回报告。2007年,中共周口市委政法委组织凡心友等在全市政法系统进行了“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先进事迹报告。同时,中共周口市委再次组织了以凡心友为成员的“讲正气、树新风、促发展”先进事迹报告团,在全市社会各界进行了巡回报告。近十万人聆听了凡心友同志的先进事迹,引起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其事迹被《人民法院报》头版予以系列报道。中国法院网、《河南日报》、《今日安报》、河南电视台、河南法院网、《周口日报》、《周口晚报》、周口电视台、周口电台等多家媒体先后广泛而深入地报道了凡心友的先进事迹,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

    一、服务大局  力促双赢效果

    作为一名法官,如何通过审判工作为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公正、高效、文明的司法保障,是摆在每一位法官面前的重大课题。凡心友同志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出发,在审理涉及经济发展的案件,坚持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注重维护企业发展,力促双赢效果。

    凡心友在审理涉企案件时,保持着严谨的审判作风,不是就案审案、追求单纯的法律效果,而是耐心的寻找最佳的解决方案,努力实现审判工作服务经济发展的最大效能。淮阳县某提花织物厂曾经向某基金会借款70万余元,后因流动资金短缺,一直未还。2004年12月,该基金会向法院起诉追要欠款,并申请了财产保全,案件受理后,凡庭长及合议庭人员依法对提花织物厂的产品、车辆等进行了查封。次日上午提花织物厂负责人心急如焚来到法院,进门就说:“凡庭长,你可得帮我们厂一把啊!”原来,提花织物厂与外商签订了供货合同,如果法院判决将该厂的产品等财产进行变卖还账,供货合同将无法履行,不仅要支付高额的违约金,还将极大地影响提花织物厂的声誉,极可能导致企业一蹶不振甚至破产。了解情况后,第二天,凡心友带领庭里同志赶到基金会,见到了该基金会负责人。凡心友分析说:“提花织物厂是一家新兴的民营企业,产品远销国外,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目前生产形式良好,据我们调查了解,提花织物厂拖欠基金会欠款,并不是恶意拖欠不还,而是因为暂时缺乏流动资金,该厂刚与外商签订了一个数目可观的供货合同,几乎所有的流动资金都投入了生产。作为基金会,我们不能在这时侯杀鸡取卵,而是要放水养鱼,帮助它渡过难关。合同履行后,再偿还欠款,这应该是一个不错的双赢!”该基金会负责人对凡心友的分析表示赞同。之后,在凡心友的主持下,基金会与提花织物厂达成还款协议,协议签订后,基金会随即撤回了起诉。该厂与外商签订的合同履行后,如数还清了该基金会的欠款。

    意外的双赢局面让提花织物厂负责人分外激动,他感激地对凡心友说:“谢谢凡庭长,您使我们厂度过了一场生死危机!”

    在长期的实践中,他探索出一套最大限度化解矛盾纠纷的方法,确立了“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办案思路。他尤其重视调解作用,把法庭当作社会关系的调节器,不辞劳苦做当事人的调解工作,使许多面临破产的企业起死回生,使许多针锋相对的对手握手言和,使大量的矛盾和纠纷得到有效的疏导和化解,实现了“辨法析理,胜败皆服”的最佳工作效果。

    二、执法为民   努力践行宗旨

    凡心友同志时刻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将司法为民要求落实到审判工作的每一个环节。他以坚强的党性、坚定的信念和无私奉献的实际行动,模范地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他在审理案件时,倾情于法,济民生,解民忧,不管案情简单还是复杂,不管标的额是大是小,都高度负责,谨慎处理,视“民事无小事”,始终牢记“为民”二字,坚持司法为民,以亲民、爱民、护民的法官形象,弘扬了司法正气。如他审理的某塑料制品厂销售不合格塑料薄膜坑农案、某种子公司销售伪劣玉米种坑农案等,这类案件的原告都是一些弱势群体,法律知识欠缺,证据意识淡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拿不出直接有效的证据,茫然不知所措,四处上访求助,最后费尽周折才诉至法院。如果简单地依据谁主张谁举症的证据原则,这些原告将败诉,合法权利将得不到有效的保护。而这些案件无不与老百姓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从小处说,关系到一家一户,从大处说,关系到三农问题,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凡心友同志坚持依职权调查取证。不论是酷暑严寒,也不论是风雪交加,他总是深入实地,认真调查取证,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耐心向当事人辩法析理,主持调解,力争尽快结案,定纷止争。他倾心为民的工作精神,不仅感动着原告,同时也感动了被告,促成原被告双方在短期内达成调解协议。

    20多年来,凡心友在办案过程中,不仅考虑案件的审理质量和效率,还十分注重社会效果。对于矛盾容易激化的案件,他总是把耐心细致的思想疏导工作放在首要位置,通过调和案件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力促双方相互谅解,握手言和达成协议,促使双方自觉履行协议。即使调解不成的案件,他也要向当事人讲明胜诉和败诉原因,令双方当事人均对判决心服口服,息诉服判。凡心友同志怀着对党的无限忠诚,对人民的无限热爱,依法审理了一大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的民事案件,较好地维护人民群众特别是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赢得了群众的高度赞誉,被群众亲切地称为“解难救急的及时雨”。

    三、廉洁奉公  维护公平正义  

    现实生活中,凡心友同志也时常面临人情、关系等问题的困绕,也曾经矛盾过、犹豫过、彷徨过。他时常提醒自己:“法官办案一手托两家,任何人情、关系等因素的干扰,都可能使天平倾斜,让正义蒙羞!”面对同学、老师、亲戚、朋友的请托,面对人情与法律的冲突,他始终坚持依法办案,努力用公正的判决去赢得人们对法官的理解、尊重和支持。他耐得住寂寞、抵得住诱惑、经得起考验,在他身上,体现出共产党人“贫贱不能移、富贵不能淫、威武不能屈”的浩然正气,体现出法官忠诚党和人民、不谋私利、不徇私情的崇高思想境界。一位当事人趁着夜色携带“重礼”找到凡心友的家,希望凡心友对他的案件“通融通融”,结果吃了闭门羹,后又多方托人找凡心友说情,均遭到凡心友的婉言拒绝。后来,这位当事人虽然败诉了,但依然逢人便说:“凡法官铁板一块,滴水不漏,判我败诉,我服气!”

    凡心友同志谦虚务实,淡泊名利。从事审判工作20年来,从鸡毛蒜皮、邻里纠纷的小事,到影响稳定的各种矛盾,凡心友总是不厌其烦的认真对待,审理的案件多、质量好,取得的成绩是公认的。在实行年度考核以来,他年年都被评为优秀等次,无一例外。虽说工作成绩突出,但他从未提及过晋级晋职、岗位调整之类的要求。与他同时参加工作的好友提拔了,他乐呵呵地前去祝贺;他的部下进步了,他兴奋地自己掏腰包请客;院里岗位调整,他总是把机会让与别人。在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岗位上一干就是13年,一些同事暗暗替他着急,甚至鸣不平。凡心友总是一笑了之,忠贞不渝地追求着正义和事业,唯独不追求名利和地位。

    四、加强学习  更新司法理念

    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的历史阶段,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凡心友同志始终坚持求真务实的学习作风和工作态度,不断汲取新的知识,不断更新司法理念。工作之余,他常常见缝插针广泛涉猎法学、政治、经济、科技、人文、伦理等方面的知识,不断更新完善知识结构,为真正实现“辩法析理、胜败皆服”奠定了深厚的理论功底和完备的知识体系。作为一庭之长,他不仅在政治业务上严格要求自己,还率先垂范,带动庭里所有的同志积极投入到政治业务学习中,提高自身修养,筑牢政治业务的根基。在凡心友带领下,民一庭实行了“四个一”学习制度,即“每人一本读书笔记,每月一次学习辅导,每季一次开庭观摩,每年一次判案评比”。庭内还每半年进行一次案件复查,面对面评析案件。在院里举办的每一次定期政治业务学习中,他们庭从不敷衍马虎。院里布置的每一项政治业务活动,他们都认真负责地完成。在凡心友同志的带动下,他所在的民一庭成为淮阳县人民法院勤于学习、善于思考、勇于创新的先进集体。

    凡心友同志作为一名基层法官,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以扎实有效的工作业绩、高效文明的审判作风和清正廉洁的高尚品德,很好地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利益和社会的公平与正义,赢得了群众的信任和爱戴。

    凡心友同志用“三个至上”精神指导和检验自己心爱的审判工作,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深刻理解和准确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和本质要求,以自己的实际行动践行了“人民法官为人民”的司法主题,践行了“立党为公、司法为民”的宗旨,用他娴熟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双赢效果。他在平凡的工作岗位上,做出了不平凡的业绩,赢得了广泛的社会赞誉。

文章出处:淮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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