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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共同饮酒人被酒友送回家后,自行外出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同饮者需担责吗?

  发布时间:2022-08-17 10:54:51




工友相聚,杯酒言欢,自行外出遇交通事故死亡,家庭支离破碎,亲人两行泪。近日,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王店法庭依法审理一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值得引起大家反思。

案情简要:

2020年9月30日中午,被告冯某某组织焦某某等人聚餐,死者张某某亦参与,在就餐过程中,被告冯某某安排由张某护送张某某回家。后张某某自行骑行两轮电动车外出,与杨某某驾驶的轻型厢式货车发生碰撞,造成张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淮阳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杨某某、张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张某某的妻子儿女在得到杨某某及其车辆投保保险公司赔付后,再行以冯某某为被告,提起本案诉讼。    

法院判决:

本案争议焦点为:张某某死亡与被告冯某某是否有因果关系,以及被告冯某某是否有过错。张某某死亡是因交通事故死亡,死亡直接原因是肇事人杨某某的肇事行为导致。被告冯某某虽然组织聚餐,但聚餐过程中,被告冯某某亦派张某送张某某回家;原告方虽然提供了证人证言,但无充分证据显示被告对张某某进行了劝酒,且张某某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对喝酒行为应有自控能力;仅凭证人证言,无其他证据佐证,不足以认定被告冯某某存在过错,故原告方要求被告冯某某承担责任证据不充分,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亲朋好友聚一起,免不了推杯换盏、酒桌上见“真情”。相互之间正常饮酒本身虽不能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但是在共同饮酒的先行为下,会附随产生安全保障义务和侵害赔偿责任。如果亲朋好友在共同饮酒过程中存在以下情节,则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第—是强迫性劝酒,如故意灌酒用话要挟刺激对方喝酒(比如:不喝瞧不起我),或者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的行为;

第二是明知对方不能喝酒,如明知对方的身体状况,仍劝其饮酒诱发疾病等;

第三是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如饮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自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己的行为时,酒友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

第四是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的。

以上就是共同饮酒需要承担责任的四种情形,希望大家在饮酒时注意分寸,“饮酒过度,丧生之源,”不能让人过度饮酒,否则将承担法律后果。

责任编辑:周伟    

文章出处: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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