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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发布时间:2022-09-08 17:26:38


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豫1603破1号之一 

河南恒信门业有限公司: 

    本院根据债权人张红兵的申请和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豫16破申9号之一民事裁定受理张红兵申请被执行人河南恒信门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裁定书、破产清算通知书,期间你单位的债权、债务和财产不得自行处理和分配,应当及时向我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权、债务清册、印章和账簿等相关资料,法定代表人、会计、公司股东等相关人员应当履行法定配合义务,否则,人民法院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导致人民法院无法清算或者造成债权人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特此公告。 

二0二二年九月八日

责任编辑:周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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