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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发布时间:2022-09-30 18:21:02


本院根据债权人徐其良的申请和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豫16破申9号之一民事裁定,受理徐其良申请被申请人周口大发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申报债权并提交证明材料,未在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行使权利。周口大发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日上午九时在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召开。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债权人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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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周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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