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我们的案件已经立案,分到了你这里,我们要求出具《调查令》,到税务局查询调取被告的公司章程、股东花名册、股东会议记录、2017年以来的会计账薄等,要求尽快审理该案;......。”近日,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件。承办法官以优化营商环境为契机,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工作原则,兼顾公平与效率。通过多次耐心细致的调解,力促各方自愿达成一致意见,最终案结事了。
基本案情:原告华勋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山东)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5日通过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竞拍购入被告周口市淮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900万股份,持股占比4.66%;后经确认办理了股权确权落户手续,成为被告的合法股东。原告于2022年5月26日向被告递交了《查询请求函》,要求复制被告《公司章程》、股东名册、2017年至今《年度报告》、股东分红明细等,被告未予以提供。原告认为被告严重侵犯了原告作为股东的合法权益,提起诉讼。
审理经过及裁判结果:承办法官接到案件后,首先向原告了解情况,又及时通知被告应诉;被告接收起诉状等材料后,向我们做出了书面说明,我们将被告意见向原告作出反馈,但双方意见分歧较大。为有效化解矛盾,及建立原、被告之间的对接沟通平台,疫情期过后,我们及时多次组织双方人员到庭当面沟通,找准差距,了解问题症结后,及时对症下药,原、被告最终达成调解意见。
结语:股东知情有保障,诚实守信靠大家。法治既是优化营商环境的必要手段,也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目标,还是营商环境质量的衡量标准。原告作为被告的小股东,虽然通过起诉的方式要求获得知情权;但优化法治营商环境不只是对案件一审了之,还是要多做调解工作,认真了解双方当事人需求。该案通过通过调解,尊重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既维护了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使小股东有一定的获得感、安全感,又化解了金融机构风险,让市场主体在具体的司法案件中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和展现司法温度。
启发:虽然该案调解结案,但还有一定的意义。1.一般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件,涉及股东和公司之间,而此案涉及主体为公司与金融机构之间。除了案件处理时,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相关解释,又要参照《河南农信社暂行管理办法》、《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商业银行股东报告事项的通知》等,其中涉及一些比较专业的知识(比如股东类型的划分:财务Ⅰ类股东、财务Ⅱ股东、战略类股东和控制类股东)。因为首先要审查股东的资格、购买股金来源是否是私募资金,这会让案件具有一定的复杂性。是否需要整合对接相关文件,也值得思考。
2.金融机构股东知情权是否需前置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33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从此规定可以看出,股东要求查阅会计账簿是需要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为前置条件的,其他例如: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等是不需要的。案涉金融机构的股东知情权,是否都需要前置,因为涉及金融市场安全及专业领域,是否都需要前置,有待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