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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中小投资者】司法护航营商环境 高效调解化解纠纷

发布时间:2023-03-27 08:30:34


近日,淮阳区法院朱集法庭李铮法官成功化解了一起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承办法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通过法官的释法明理,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并握手言和,被告向原告当场支付货款,原告方自愿撤回了起诉。

基本案情:

原告从事经营建材设备租赁生意,被告承建淮阳区某地的建筑项目,原、被告双方于2020年10月8日签订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约定工程地点及工程名称,建筑物交接,租赁物和给付方式及违约责任。2021年11月19日双方进行结算,被告欠原告租赁费396955元,经原告催要,被告尚欠原告租赁费286500元,一直未支付,原告起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立即着手对案情进行了研究,考虑到本案系涉企纠纷,双方争议不大且存在调解的可能性,案件承办人本着营商环境优先、调解优先、宜调不宜判的原则,在经过电话、短信沟通后,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庭进行调解。通过耐心细致的工作,了解到,双方对案件事实基本无异议,且长期保持业务往来,通过法官李铮、法官助理曹参科,通过采取背对背调解的方式,找到了原、被告双方关切的利益平衡点,通过耐心听取双方诉求和难处,细致地讲解法律规定和诉讼风险,最后原告自愿撤回了对被告起诉。案件受理前期,原告方为了保证案件后期的执行,向法院申请了对被告进行了财产保全,原告撤诉后向法院递交了解除保全的申请,法院及时解除了财产保全,并按照规定作出了减免诉讼费处理。

典型意义:

因疫情的影响,中小企业的正常经营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影响,并因此导致了因合同双方履行不及时的情况,由此引起的此类纠纷,对于双方对案件事实没有异议,仅因一方暂时没有履行能力的案件可以适用调解,通过法院的居中调和,原告自愿撤诉,既可以减少当事人诉累又通过减少负担避免合作单位双方伤了和气,双方还有进一步合作可能,对于优化营商环境,有力保障了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责任编辑:周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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