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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周口市A混凝土有限公司诉B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3-03-27 08:33:19


基本案情

2022年4月20日,原告周口市A混凝土有限公司(乙方)与被告B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淮阳区某学校建设项目部(甲方)签订混凝土购销合同,双方对混凝土的质量、价格、付款方式及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2022年9月18日,经双方结算,被告B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共欠原告周口市A混凝土有限公司商砼款2,429,787元。后被告B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迟迟未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款项,原告周口市A混凝土有限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保护其合法权益。

案件结果

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有约束力,双方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被告于2022年4月20日签订的混凝土购销合同属原、被告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双方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B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货款是造成此次纠纷发生的主要原因,对此,被告B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承担违约责任;故对原告周口市A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故判决:一、被告B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周口市A混凝土有限公司商砼款2,429,787元及利息(利息以2429787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自2022年10月3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周口市A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B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周口中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案件生效后,主审法官张义林积极促成双方和解,在主审法官调解下,双方就款项的履行方式及履行时间达成了一致意见,最终,双方握手言和,服判息诉,从诉累的泥潭当中摆脱出来,更好投入到自身生产建设中去。

典型意义

中小企业是市场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保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目标任务。本案紧紧围绕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及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审理,对提高中小企业的诚信意识和契约精神具有极大的促进作用。同时,主审法官牢牢把握优化营商环境这一主题,在案件结束后继续跟踪案件后续进展,积极促成双方和解,使得双方早日摆脱诉讼的纠缠,把有限的资源和精力投入到企业自身发展中去。

责任编辑:周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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