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2年7月,申请人A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B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后申请人A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被申请人B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依约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申请人A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得知被申请人B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中有足额的货币转入,年关将至被申请人B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资金流量大,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申请人A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遂向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提供相当于保全标的额的担保。
案件结果
立案庭在2022年12月15日收到申请人A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后,经审查认为符合诉前财产保全条件,于同日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B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中不超过案件标的的银行存款,并将裁定移送到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进行查封。
在给被申请人B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送达裁定书过程中,经沟通发现,被申请人B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资金雄厚,且时间恰逢年关,被申请人B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需要给大量的农民工支付过年工资。立案庭庭长孙臣忠和法官助理王文磊一起在诉前保全阶段对申请人A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和被申请人B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进行调解,最终申请人A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B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被申请人承诺履行买卖合同的给付货款的义务,申请人A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B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查封,立案庭将解封裁定移交到执行指挥中心时将被申请人需要给大量的农民工支付过年工资的情况讲明,执行指挥中心于次日将被申请人B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予以解冻。
典型意义
件件小案关乎民生,桩桩小事连着民心,小案小事体现着人民群众对法治的直观感受。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在办理诉前保全案件过程中积极提升服务意识,坚持抓实公正与效率这个主题,灵活执法、人性化执法,不仅仅把将案件化解,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优化了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