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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发布时间:2023-06-09 15:23:19


(2023)豫1603破3号 

    本院根据债权人于海伟的申请和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豫16破申23号民事裁定,受理于海伟申请被执行人周口春雨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申报债权并提交证明材料,逾期不申报的,视为放弃债权。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二0二三年七月十二日上午九时在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道路交通一体化处理中心召开。 

   特此公告。 

二0二三年六月九日

责任编辑:周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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