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元买“过期芬达”索赔1000元,是真维权还是假消费者? 发布时间:2023-06-13 11:16:44
知假而购假 通过全程拍视频收集证据 然后以诉讼方式索赔 属于典型的“职业打假人”手段 近日周口市淮阳区法院大连法庭 审理的一起涉“职业打假”的合同纠纷案件 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1 原告赵某某以其于2023年4月6日 在某生活用品超市消费4元购买芬达饮料 选购过程持手机录像记录 录像时长1分25秒 第38秒显示 其从货架上取下一瓶黄色芬达饮料 未显示有芬达饮料以及原告的手部 直至第43秒时视频画面显示 赵某某对该瓶芬达饮料瓶盖处的生产日期着重录影 最后扫码消费4元。 4月6日晚赵某某 在全国12315平台上投诉 该生活用品超市销售过期食品 淮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严格按照程序 进行现场检查后 未发现售卖有任何过期产品 另查明 赵某某在全国12315平台上 共计投诉566次、举报34次 后赵某某以该商品已过保质期为由 起诉该生活用品超市 要求其退还购物款4元 并赔偿其1000 元。 2 周口市淮阳区法院审理认为 原告赵某某提供的购物微信转账记录及录像视频 相关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不足以证明案涉芬达饮料系被告出售的商品 故原告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 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购物款4元 以及要求被告赔偿1000元的诉讼请求 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依法不予支持 即使原告赵某某确实购买的系 本店售出的芬达饮料 经查 原告赵某某在购买商品的过程录像 且对手中芬达饮料的生产日期进行着重录影 足以说明其已知晓该商品超过保质期 在此情形下仍继续付款购买 并录视频保留证据 不符合通常交易习惯 结合原告赵某某此前在全国12315平台 已提起多起投诉、举报, 证明原告赵某某购买芬达饮料 并不是为日常生活消费所需 而是利用法律规定为自己牟利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 买受人要求赔偿的前提条件为其属于消费者 而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 不存在主观上受到欺诈的情形 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保护普通消费者的立法本意不符。 3 打假”的目的是在于遏制制假售假行为 维护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作为消费者 法律鼓励、支持消费者积极维护自身权益 但不能滥用惩罚性赔偿谋取非法利益 莫让“打假”变了味儿。 作为经营者 要做到诚信规范经营 加强对商品质量的合规审查 不售假卖假 从而压缩“职业打假”行为生存空间 让“有心人”无机可乘。 责任编辑:周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