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法学园地 -> 案例评析

4元买“过期芬达”索赔1000元,是真维权还是假消费者?

发布时间:2023-06-13 11:16:44


知假而购假

通过全程拍视频收集证据

然后以诉讼方式索赔

属于典型的“职业打假人”手段

近日周口市淮阳区法院大连法庭

审理的一起涉“职业打假”的合同纠纷案件

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1

原告赵某某以其于2023年4月6日

在某生活用品超市消费4元购买芬达饮料

选购过程持手机录像记录

录像时长1分25秒

第38秒显示

其从货架上取下一瓶黄色芬达饮料

未显示有芬达饮料以及原告的手部

直至第43秒时视频画面显示

赵某某对该瓶芬达饮料瓶盖处的生产日期着重录影

最后扫码消费4元。

4月6日晚赵某某

在全国12315平台上投诉

该生活用品超市销售过期食品

淮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严格按照程序

进行现场检查后

未发现售卖有任何过期产品

另查明

赵某某在全国12315平台上

共计投诉566次、举报34次

后赵某某以该商品已过保质期为由

起诉该生活用品超市

要求其退还购物款4元

并赔偿其1000 元。

2

周口市淮阳区法院审理认为

原告赵某某提供的购物微信转账记录及录像视频

相关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不足以证明案涉芬达饮料系被告出售的商品

故原告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

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购物款4元

以及要求被告赔偿1000元的诉讼请求

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依法不予支持

即使原告赵某某确实购买的系

本店售出的芬达饮料

经查

原告赵某某在购买商品的过程录像

且对手中芬达饮料的生产日期进行着重录影

足以说明其已知晓该商品超过保质期

在此情形下仍继续付款购买

并录视频保留证据

不符合通常交易习惯

结合原告赵某某此前在全国12315平台

已提起多起投诉、举报,

证明原告赵某某购买芬达饮料

并不是为日常生活消费所需

而是利用法律规定为自己牟利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

买受人要求赔偿的前提条件为其属于消费者

而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

不存在主观上受到欺诈的情形

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保护普通消费者的立法本意不符。

3

打假”的目的是在于遏制制假售假行为

维护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作为消费者

法律鼓励、支持消费者积极维护自身权益

但不能滥用惩罚性赔偿谋取非法利益

莫让“打假”变了味儿。

作为经营者

要做到诚信规范经营

加强对商品质量的合规审查

不售假卖假

从而压缩“职业打假”行为生存空间

让“有心人”无机可乘。

责任编辑:周伟    


关闭窗口

您是第 7457536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