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某不在家,请托姑姑吴某、张某某夫妻二人向张某出具了200000元《借条》,而实际款项由武某使用。因还款未达成一致意见,张某遂将吴某、张某某夫妻及武某诉至淮阳区法院。该案虽因借款所引发纠纷,但因实际用款人和名义借款人不一致而出现争议,且看淮阳区法院如何审理。
一、案情回顾
2019年2月,武某通过电话联系张某称其资金周转困难,提出向张某借款200000元的请求。张某答应武某的请求后,通过转账方式向武某支付195000元借款本金,由武某的姑姑吴某、张某某夫妻二人为张某出具200000元《借条》,并约定月利率2%。张某以吴某和张某某夫妻、武某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其三人共同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支付利息。
吴某和张某某夫妻辩称,武某和张某沟通好之后,是武某向张某借款,钱也直接转给了武某。武某辩称,借款属实,愿意承担还款责任,已经偿还给张某144944元。张某提交了《借条》、转账凭证及通话录音,吴某和张某某在通话录音中向张某承诺,若被告武某不还钱,则由其夫妻二人承担还款责任;武某提交了转账凭证。
二、法院审理
淮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借条》显示借款金额虽然为200000元,但本案张某向武某实际转账195000元,预先扣除了5000元利息,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借款本金应为195000元。关于本案的借款主体,虽然《借条》署名的借款人为张某某和吴某,但结合庭审陈述及本案证据,被告吴某和张某某二人向张某披露了实际借款人为武某,且195000元直接由张某转账给武某,还款也是武某,故本案的借贷双方为张某与被告武某。
关于张某主张的借款利息,双方约定借款月利率2%,依照相关法律规定,2019年2月19日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的借款利率按照月利率2%计算,2020年8月20日以后的借款利率标准按照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
关于被告武某提交的向张某转账款项,张某认可其中144944元系偿还本案借款利息,故依照张某自认的144944元系偿还本案借款利息,在给付时予以扣减。
鉴于被告吴某、张某某二人在《借条》上签字,且承诺若被告武某不还由其承担还款责任,双方在《借条》上未明确约定为连带责任保证,故被告吴某、张某某对被告武某不能清偿上述债务范围内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即对被告武某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部分承担保证责任。被告吴某、张某某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武某追偿。
综上,判决被告武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给付其所欠张某借款本金195000元人民币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借款本金195000元为基数,2019年2月19日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的借款利率按照月利率2%计算,2020年8月20日此后的借款利率标准按照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计算至给付完毕,已经给付的144944元利息予以折抵);被告吴某、张某某对上述还款义务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三、法官说法
借款合同是双务实践性合同,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除形成借款的合意外,还需将钱款实际交付债务人。关于借款的合意,就是存在“借”与“贷”的合意,然后债权人将钱款交给债务人,这样才能形成完整的借贷法律关系。一般来说,依照“合同相对性”原则,借据上署名的借款人为诉讼当事人,但现实情况中,由于各种各样原因,会出现“借名借款”的情况,这样就面临是名义借款人还款还是实际借款人还款问题。就实践中,分为几种情况:
(一)名义借款人没有向债权人披露实际用款人的存在,或者没有充分证据显示债务人向债权人披露了实际用款人的存在。
因“合同相对性”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67条之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由出具借据的名义借款人为当事人,关于名义借款人与实际用款人之间的纠纷,由名义借款人另行依法主张权利。
(二)名义借款人向实际借款人披露了实际用款人的存在,或者有充分证据显示债务人向债权人披露了实际用款人的存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25条之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是,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一般这种情况,视为名义借款人受实际用款人委托而借款,突破了借款合同相对性原则,应由实际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关于债权人所起诉的名义借款人责任,个案具体分析,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或者一般保证责任或者不承担责任。
(三)假借他人名义借款。
借据上面署名并非名义借款人签名,也无充分证据显示授权人签名,那么可能涉嫌诈骗或者被冒用名义。此种情况并不存在借款的真实意思表示,名义借款人实际并未接受、使用借款,借款人就不能要求名义借款人还款,而是应该通过刑事案件程序追回借款。
在此提醒,出借人向他人出借款项时,要秉持审慎态度;认真审查债务人的身份、借款用途;双方要签订规范的书面借据,保持内容完整、客观性,尽可能转账交付,从而将借款风险降到最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