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自然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
非法采矿、滥伐林木、非法狩猎......
这些行为都将导致环境资源破坏
在首个“全国生态日”来临之际,让我们一起回顾淮阳法院审理的三起涉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通过以案释法,共同守护绿水青山。
案件一:孟某某非法采矿罪一案
【案情回顾】2019年5月9月,孟某某伙同梁某、陈某某、阮某某多次在周口市淮阳区郑集乡朱楼村西北的大田地内挖沙,经鉴定后,河南省自然资源厅作出“豫自然资矿鉴【2019】177号”批复,孟某某等人非法开采建筑用砂8165 立方米,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人民币 432745 元。河南省煤炭地质勘察研究总院出具的关于“周口市淮阳区郑集乡采砂场地生态修复勘察设计”方案,修复该宗被破坏的土地需要110094.36 元。孟某某非法开采建筑用砂,其行为造成国有矿产资源损失、破坏了生态环境,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同案犯梁某、阮某某、陈某某审判时已支付人民币50000 元。
【裁判结果】被告人孟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刑律,构成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孟某某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与同案犯梁某、阮某某、陈某某连带赔偿下余矿产资源损失及生态修复费用共计人民币492839.36 元。
案件二:胡某辉非法采矿罪一案
【案情回顾】2019年8月至9月份,被告人胡某辉在淮阳区郑集乡大孔行政村小孔庄租用集体耕地用于挖沙,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开采建筑用砂4841 立方米,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人民币256573 元。河南省煤炭地质勘察研究总院出具的关于“周口市淮阳区郑集乡采砂场地生态修复勘察设计”方案,胡某辉非法采矿造成生态环境损害需要修复费用135271.8 元
【裁判结果】被告人胡某辉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256573 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 元。
案件三:胡某勇非法采矿罪一案
【案情回顾】2019年6月份以来,被告人胡某勇在淮阳区郑集乡小孔庄村租用土地,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开采建筑用沙4274.5m3,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人民币226554元。胡某勇非法采矿的行为造成了该区域地形地貌景观和土地资源破坏程度严重,地表耕植层及植被也造成明显破坏,容易造成水土流失,致使生态环境受损,造成生态环境损害需要修复费用117275.12元。
【裁判结果】被告人胡某勇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非法开采建筑用沙,其行为触犯刑律,构成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典型意义】保护绿水青山是每一个人的责任。矿产资源作为重要的自然资源,是人类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应当合理开采、综合利用。非法采矿不仅会导致矿产资源的损失,还会进一步破坏原有的地质环境,引发山体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影响生态环境,甚至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在以上三起非法采矿罪案件办理过程中,淮阳区人民法院依据被告人获得的经济利益、造成经济损失、环境修复费用等事实要素确定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保障了环境修复义务的可操作性,最大化地救济和保护受损害的社会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