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豫 1603 破 6 号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3 年 8 月 8 日作出
(2023)豫 16 破申 39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郭志敏对周
口长兴纺智能科技制衣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一案,于 2023
年 8 月 23 日作出(2023)豫 16 破申 39 号之一民事裁定书,
裁定该案由本院审理。查明,周口长兴纺智能科技制衣有限
公司公司名下有豫 PU257Y 号大众汽车一辆及债务人公司银
行账户存款余额 12.48 元(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周口淮阳
支行,账号:1717025109200127346),均未向破产管理人移
交,未发现其他财产。据调查,该公司的两位股东实缴出资
额均为 0 元,经全体债权人表决不同意垫付诉讼费用让破产管
理人向未出资股东追讨出资,但同意向未出资股东主张权益。因
公司未能提供账册、重要文件无法查找导致无法全面清算,
经破产管理人调查后提出,该公司目前无可供清偿的财产,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请求本院宣告周口长兴纺
智能科技制衣有限公司的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本院认为,周
口长兴纺智能科技制衣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分配,破产财产
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周口长兴纺智能科技制衣有限公司破
产管理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债权人的债权可另行向未出资股东在应缴出资的范围内进行追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本院于 2023 年 10 月 30 日裁定宣告周口长兴纺智能科技制衣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周口长兴纺智能科技制衣有限公司破产程序。在破产程序终结后 2 年内,周口长兴纺智能科技制衣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可依法追缴公司股东认缴出资不足部分,如发现周口长兴纺智能科技制衣有限公司有依法应当追回的财产或者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债权人可以请求追加分配。
特此公告
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
二 0 二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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