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社会生活水平的提高,饲养动物已经成为不少家庭生活的一部分,这些动物为人们带来了精神慰藉,但随之也引发了一些伤人事件。9月12日,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大连法庭联合周口市淮阳区平安建设促进中心对一起宠物狗抓伤幼童的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进行调解,成功化解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2023年6月15日上午,原告赵某跟随其母亲晾晒衣服时,被告张某家中饲养的宠物狗突然冲出,抓伤了原告,此后,原告赵某被父母带往医院注射了狂犬疫苗。对于孩子治疗的医疗费、交通费、营养费等费用,原告父母多次找到被告要求赔偿,但一直商谈未果,原告及其法定代理人便一纸诉状将被告张某诉至淮阳区法院。
淮阳区法院大连法庭郑卫东法官承办此案后,积极与原、被告双方进行沟通,但对于孩子被狗抓伤的成因,双方的陈述截然不同。因现场无监控视频,随后郑卫东法官对接淮阳区平安建设促进中心矛盾纠纷调解员,一同对当事人进行调解,将饲养动物致人损害以及对未成年人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向双方讲明,采取“背对背”分别调解的形式与双方进行沟通。通过法理、情理相结合的调解方式,经过多次努力,双方最终就赔偿数额达成一致意见并当场履行,最终,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宠物狗饲养者应按照规定办理犬证、进行疫苗注射,在将宠物狗带入公共场所时,要采取足够的安全约束措施,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避免给他人造成伤害,例如:牵牢狗绳、给宠物狗戴上嘴套等。同时,也提醒广大家长,未成年人好奇心强,喜欢与动物接触,但缺少防范意识,更容易受到动物伤害。因此,家长们应切实履行监护责任,看护好未成年人,告知未成年人不要随意引逗宠物,以免被宠物所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