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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物抓不得!淮阳区法院环境资源审判法庭审理的首例刑事案件判了

发布时间:2024-01-07 17:21:32


近日,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非法狩猎罪刑事案件,这也是自集中管辖以来淮阳区法院环境资源审判法庭审理的首例刑事案件。该案件由3名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公开审理,庭前,合议庭成员仔细研究案情,审阅案件卷宗,为庭审做了充分的准备,庭审中,承办法官听取各方意见,依次进行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最后陈述环节。案件已进行宣判。

法院审理:

2021年至2023年期间,被告人郑某妮、许某权(二人系母子),在周口市康楼皮毛市场附近租赁房屋处,为谋取经济利益,收购多人非法狩猎的刺猬、黄鼬(俗称黄鼠狼),其中收购谷某某6034元、艾某某3000元、任某某3700元、任某某4350元等共计收购金额 28216元。郑某妮、许某权将收购的刺猬、黄鼠狼肉体出售给赵某某,非法获利 13665 元。

2021年至2023年期间,被告人王某冰,为谋取经济利益,在未办理狩猎证的情况下,使用热成像仪器、头灯、摩托车等工具在商水县境内非法猎捕刺猬及野兔,并将非法猎捕的野生动物出售给谷某某、任某某等人 2314 余只,销售金额合计为 21493 元。淮阳区公安局民警在其家中查获野兔死体11只,刺猬死体8只,经河南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动物死体为蒙古兔和东北刺猬,特中保护级别为“三有动物”。

2022年至2023年期间,被告人王某林,为谋取经济利益,在未办理狩猎证的情况下,使用铁夹子在柘城县境内非法猎捕黄鼬(俗称黄鼠狼)、刺猬 430余只,并将猎捕的野生动物出售给艾某某、刘某某、祖某某等人,销售金额合计为 35430 元。

2021至2022年,被告人吕某生,为谋取经济利益,在未办理狩猎证的情况下,使用头灯夜间照明的方式在鹿邑县境内非法猎捕刺猬8只,收购他人非法猎捕刺猬42只,黄鼬6只,并将猎捕的野生动物出售给艾某某,销售金额合计为500元。

法院判决:

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情节、性质及社会的危害程度和认罪态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郑某妮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许某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 元;被告人王某冰犯非法狩猎罪,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王某林犯非法狩猎罪,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 元;被告人吕某生犯非法狩猎罪,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 元。

法官说法:

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是人民法院深入践行“两山”理念、服务保障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也是发现和解决生态环境治理问题的有效途径。该案的高效审理,敲响了淮阳区法院环境资源审判法庭2024年刑事案件的“第一锤”。通过严厉惩处此类犯罪,给企图以破坏环境换取经济利益的犯罪分子强大震慑,也为保护生态环境提供强力的司法支持。

责任编辑:滕孝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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