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 公告
发布时间:2024-04-30 17:49:01
(2024)豫1603破1号
本院根据周口鑫之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申请和周口 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豫16破申8号之一民事裁定,受 理周口鑫之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债权人应自 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申报债权并提交证明材料,逾期 不申报的,视为放弃债权。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二0二四 年五月二十七日上午九时在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第二审 判庭召开。
特此公告。
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
二0二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责任编辑:滕孝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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