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豫1603破3号之一
周口市丰鼎农牧有限公司:
本院根据申请人周口市丰鼎农牧有限公司提出的执行转破产清偿一案和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豫16破申22号之一民事裁定,受理申请人周口市丰鼎农牧有限公司提出的执行转破产清偿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裁定书、破产清算通知书,期间你单位的债权、债务和财产不得自行处理和分配,应当及时向我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权、债务清册、印章和账簿等相关资料,法定代表人、会计、公司股东等相关人员应当履行法定配合义务,否则,人民法院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导致人民法院无法清算或者造成债权人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特此公告。
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
二0二四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