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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4-09-30 16:45:55


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 1603 破 8 号
  申请人:淮阳县龙鑫商贸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2024 年 9 月 27 日,淮阳县龙鑫商贸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因淮阳县龙鑫商贸有限公司现无可供分配的财产,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请求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清算程序。
  本院认为:周口市淮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淮阳县龙鑫商贸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提出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申请,本院将该案相关材料移送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于 2024 年 7 月 26 日作出(2024)豫 16 破申 59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周口市淮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淮阳县龙鑫商贸有限公司的破产申请,并于 2024 年8 月 8 日作出(2024)豫 16 破申 59 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该案由本院审理,本院于 2024 年 8 月 13 日作出(2024)豫 1603 破 8 号决定书,指定河南沐天律师事务所担任淮阳县龙鑫商贸有限公司管理人。
  本院认为,破产申请受理后,经管理人调查,债务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管理人申请宣告破产并裁定终结破产清算程序。本院受理该起破产清算案至今,债权人对债务人破产清算未提出异议,也无人提出破产重整或者和解申请。因公司未能提供账册、重要文件无法查找导致无法全面清算,经管理人调查,债务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经债权人会通过,管理人不再继续调查,故提请本院宣告破产并裁定终结破产清算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宣告淮阳县龙鑫商贸有限公司破产;
  二、终结淮阳县龙鑫商贸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员 申建立
二 0 二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崔奇伟



责任编辑:滕孝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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