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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阳区人民法院:烈犬伤人难化解 联合调解促和谐

发布时间:2024-11-26 08:27:59


近日,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刘振屯法庭联合村委、人民调解员共同调解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真正实现案结事了,起到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法律效果。

案情回顾

徐某与李某系同村邻居,2024年10月7日,徐某从李某家门口经过时,不慎被李某拴在门口的大型犬扑倒在身,致使徐某腿部被该犬咬伤。

徐某随即找李某进行商议,李某仅愿意支付100元疫苗接种费用,不愿再支付其他费用。多次协商无果后,徐某遂诉至淮阳区人民法院,要求李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共计5983元。

法院调解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秉承“调解为先”的原则,主动下乡走访,积极寻找案发时的监控视频和围观群众,尽量还原案发时的真实情况,随后又积极联系当地村委、人民调解员,共同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徐某和李某本人对本案事实没有异议,但对于赔偿金额争议较大,徐某认为自己所列款项均为正常支出,李某应该全额赔付,但李某认为赔偿金额过高,这使得调解一度陷入僵局。

刘振屯法庭李兰英法官凭借多年工作经验,从讲清“法理”、讲明“事理”、讲透“情理”等方面向双方当事人释法说理,在当地村委和人民调解员的配合下,双方对于赔偿金额达成一致意见,李某同意向徐某赔偿1200元,并当场支付完毕。

法官说法

在各类侵权行为中,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是一种特殊的形式,它是一种间接侵权引发的直接责任,其加害行为是人的行为与动物的行为的复合。

动物大多有一定的危险性,动物所有人和饲养人一定要规范行为、文明饲养,定期给动物注射相关疫苗、做好常规检查、外出活动要拴好牵引绳,以免给他人造成损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责任编辑:滕孝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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