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6月19日星期四 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践行“枫桥经验”】订婚风波闹上法庭 法官调解重归于好

发布时间:2024-12-16 08:53:06


婚姻在中国人心中有着非常重要的地位,俗话说:宁拆十座庙,不毁一桩婚。近日,淮阳区人民法院郑集法庭成功调解一起因订婚后发生争执要求退还彩礼的案件,在承办法官的耐心调解下,原、被告双方冰释前嫌,愿意再给彼此一个机会好好相处。

案情回顾

任某与候某系自由恋爱,双方于2023年1月1日订婚,任某作为男方,给付候某彩礼及各种礼物共计22.5万余元。订婚后不久,双方因种种原因发生争执,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任某诉至淮阳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候某及其父母退还全部彩礼款。

法官调解

承办法官收到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后,通过查阅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证据,发现双方系自由恋爱,且订婚后一直居住在一起共同生活,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

法官分别与原、被告取得联系,了解他们发生争执的原因,认真倾听他们的想法,与双方父母进行沟通交流,希望挽救这段濒临破碎的感情。在法官多次耐心调解下,双方表示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愿意珍惜这段感情,给对方同时也给自己一个机会,在以后的相处中互相尊重和理解,坦诚相待。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给付彩礼作为我国传统婚嫁习俗,有广泛的社会文化基础,如果订婚后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的,一般情况下应当予以支持。而劝分容易劝和难,在处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时,要切实从当事人的角度出发,如果双方有和好的可能性,可尽力从中调解,化解双方的心结,或许这段感情还有挽救的可能。

责任编辑:滕孝忠    


关闭窗口

您是第 7576696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