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破产工作顺利进行,推动“僵尸企业”通过破产程序有序退出市场,保障破产管理人依法高效履职,进一步提高破产审判质效,助力法治化营商环境优化提升。2023年12月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等规定和《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周口市企业破产费用援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区破产审判实践需求,淮阳法院制定并印发了《周口市淮阳区企业破产费用援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正式设立企业破产援助资金,建立破产管理人援助制度。该《办法》明确了援助资金使用范围、规范了援助资金的主要用途、明确了援助资金拨付流程、强化了援助资金监督管理。在区财政大力支持下,初始援助资金为50万元。
12月13日,淮阳区人民法院第一次启用破产援助资金,集中向8件“无产可破”案件管理人每件发放5000元报酬,该8起案件均为“执行转破产”案件,发放破产援助资金有效保障了破产管理人依法履职,促进企业破产工作有序推进,带动化解一批执行案件。
破产援助资金的设立和发放完善了破产审判配套机制,能够能够有效调动管理人履职积极性,保障破产程序顺利进行,进一步畅通市场主体退出渠道,这对推动“僵尸企业”快速出清,促进市场主体结构优化升级,促进淮阳区经济高质量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下一步,淮阳区人民法院将充分发挥企业破产援助资金作用,大力推进无产可破案件审理,努力为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