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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阳区人民法院:悉心“调”,当场“解”——圆满化解一起买卖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5-01-10 15:00:26



1月7日,淮阳区人民法院通过“诉调结合”的方式,成功化解一起买卖合同纠纷,在承办法官的见证下, 当事人当庭握手言和,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件回顾:货款未结引纠纷

原告冯某向淮阳区人民法院诉称:2022年1月25日,其与张某就护栏配件的买卖事宜达成合意,约定向张某供货,张某支付相应货款,经过结算,货款共计12430元。后冯某多次催告张某履行付款义务,张某却以各种理由推诿拒绝履行。无奈之下,冯某将张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张某支付货款1243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暂计1731.53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审理过程:释明法律促追加

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发现原告冯某所诉被告主体有误。被告张某只是某港盾建筑公司的员工,其在与冯某的交易中是在履行职务行为。法官向冯某释明这一事实后,冯某意识到起诉主体错误,遂申请追加某港盾建筑公司为被告,法官依法准许了冯某的申请,将某港盾建筑公司追加为本案被告。

调解成功:公司担责解纷争

某港盾建筑公司加入诉讼后,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某港盾建筑公司认识到其作为张某的雇主,应该对张某的职务行为承担责任。最终,在法院的主持下,某港盾建筑公司自愿当庭支付原告冯某货款及利息共计14161.53元,原告冯某拿到了货款,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在本案中,法官没有简单地就案办案,而是深入挖掘案件背后的原因,发现原告起诉被告主体错误后,及时释明法律,引导原告追加真正的责任主体。在调解过程中,法官充分积极与当事人沟通,促使某港盾建筑公司主动承担责任,化解了双方的矛盾纠纷,避免了案件进一步激化,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法官说法:

首先,提醒大家在进行交易时,要明确交易主体,了解对方的身份和权利义务,避免因交易对象错误引发纠纷。其次,作为公司员工,在履行职务行为时,要清楚自己的行为代表公司,产生的债务应由公司承担,个人无需为此担责。最后,作为债权人,在债务人未履行义务时,要依法维权,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纠纷。

责任编辑:滕孝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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