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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淮阳区人民法院:饮酒后意外身亡 同饮者是否担责?

发布时间:2025-01-14 11:15:29



酒文化在中国源远流长,日常生活中,婚丧嫁娶、亲友聚会都离不开酒,但如果饮酒过度,不仅误事,更会伤身。

近日,淮阳区人民法院郑集法庭成功调解一起因共同饮酒引起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原、被告双方最终达成和解,被告当庭赔偿原告共计40000元。

​案情回顾

李某与赵某、王某系朋友关系,2024年10月1日晚11点多,三人相约一起喝酒,结束后李某独自骑车回家,由于饮酒过量,李某在回家途中发生意外死亡。

事情发生后,李某的家属认为赵某、王某作为同饮者,未对李某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遂诉至淮阳区人民法院,要求二人共同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30万元。

法院审理承办法官接到案件后,认为聚会饮酒是社会上普遍存在的现象,如果该案处理不好,可以会引发比较大的争议和社会影响。于是首先向原告释法说理,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是否应当饮酒、饮酒多少应作出预判和控制,应对其自身行为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

同时又向被告方阐明,共饮者基于先前的饮酒行为产生合理的注意义务,对于该意外的发生,作为共同饮酒人也有一定的责任,无论是从法理还是情理上来说,都应给予原告方一定的赔偿。

最终,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赵某赔偿原告23000元,被告王某赔偿原告17000元,当庭支付完毕。

法官提醒

在认定共同饮酒人是否应承担相应责任时,应综合考虑酒局的组织召集者,是否存在劝酒、斗酒、灌酒行为,是否尽到提醒、劝阻义务,有无照顾护送或告知家属接人回家等。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共同饮酒人负有保障醉酒者免于发生危害的谨慎注意义务及安全保障义务,但应限定在合理限度范围之内。

本案中,朋友之间聚会饮酒属于善意的正常社会交往,对于在聚会饮酒后意外死亡的后果,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身体状况、酒量以及饮酒后可能产生的危害应当有充分的认识。

李某饮酒未加节制且酒后骑车上路行驶,应对其自身行为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而赵某、王某作为组织或参与聚会的人员,未尽到相应照顾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滕孝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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