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淮阳区人民法院王店法庭审理了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在法官的耐心调解下,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告王某当庭履行支付义务。
案情回顾:口头约定引争议
某房产公司将一处商铺出租给王某使用,双方仅达成口头约定,未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后因租金及物业费支付问题产生纠纷,该公司将王某诉至淮阳区人民法院,要求其支付拖欠的租金及物业费。
庭审中,王某辩称其实际入驻时间远短于原告公司主张的期限,且已搬离商铺另租他处,未再使用该商铺。然而,由于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王某亦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实际租赁期限,导致案件事实难以查清。
法官调解:释法明理化纠纷
承办法官杨瑞在详细了解案情后,认为本案虽涉及金额不大,但双方矛盾较为尖锐,且缺乏书面合同等关键证据,若简单判决可能难以达到案结事了的效果。于是,杨瑞决定从调解入手,耐心倾听双方诉求,细致梳理争议焦点,并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向当事人释明利害关系。
杨瑞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在不定期租赁中,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在本案中,由于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且无法确定实际租赁期限,故应视为不定期租赁。王某虽主张实际入驻时间较短,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考虑到王某已搬离商铺且未再使用,原告继续主张全额租金显失公平。
在法官的耐心调解下,双方逐渐放下成见,愿意互谅互让解决纠纷。最终,原告同意放弃租金主张,并减免部分物业费;被告王某当庭支付了减免后的物业费,双方握手言和,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普法提示:签订合同很重要
本案的顺利调解,不仅体现了法院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理念,也为我们敲响了警钟。在日常生活中,无论是租赁房屋、买卖商品还是其他经济活动,签订书面合同都是非常重要的。
法官提醒:口头协议虽具法律效力,但举证困难易引发纠纷。在进行经济活动时,务必增强法律意识,签订书面合同,并妥善保管相关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