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3月15日是第43个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今年的消费维权主题为“共筑消费满意”。淮阳区人民法院梳理了近期办理的部分典型案例,以案说法,提醒消费者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引导经营者守法经营,共同营造法治消费环境。
假保健品案主犯获刑十年零六个月,连带赔偿1300余万 !
——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至2024年4月,徐某组织团伙在家中生产假保健品,通过物流销往全国。案发后,公安机关现场查获假保健品1.9万余盒,据统计,徐某团伙已售金额达136万余元。涉案产品经检测含有西地那非成分,被周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为有毒、有害食品。后公诉机关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提起刑事诉讼,并同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徐某等7人承担支付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
淮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徐某等人明知西地那非系禁止添加于食品的化学物质,仍大量生产、销售伪劣保健品,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依法判处被告人徐某等7人,六个月至十年零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1万元至265万元不等罚金,追缴各被告人违法所得。
民事公益诉讼部分: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徐某承担支付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共计人民币1364万元的连带责任;其他被告人依次承担惩罚性赔偿中30万至120万不等的连带责任;7被告人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法官说法】
西地那非作为国家明令禁止添加的化学物质,其药理副作用可能引发低血压、心肌梗死等严重健康风险。本案中,徐某等人主观上明知添加该成分的违法性及危害后果,仍系统性实施生产、销售行为,客观上对不特定消费者生命健康权造成现实威胁,完全符合《刑法》第144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构成要件。
十倍惩罚性赔偿并非简单“以钱代罚”,而是通过高额违法成本震慑潜在不法分子,同时弥补行政执法手段的局限性,彰显司法对公共健康权的刚性保护。
此案警示食品行业从业者:食品安全底线不容触碰,任何以牺牲公众健康为代价的逐利行为,必将受到法律严惩。同时提醒消费者,购买保健品应认准“蓝帽子”标识及批准文号,切勿轻信虚假宣传。唯有法律利剑高悬、监管持续发力、公众理性消费,方能筑牢食品安全防线。
代销链条"断"在谁手?3.15案例警示:未尽查验义务,销售者相互担责——刘某诉胡某追偿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2年,销售者胡某从某供货商处购入一款宣称“溶脂瘦身”的巧克力,刘某为胡某代销。消费者李某从刘某处购买后,胡某直接向李某发货。李某食用后出现心悸等不适症状,经检测发现产品非法添加违禁成分“西布曲明”,遂起诉刘某要求赔偿。
刘某依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首负责任制”向李某赔付5980元后,认为胡某作为供货方应承担主要责任,遂向淮阳区人民法院起诉追偿全额赔付款。
案件审理中,胡某辩称其仅是“中间商”,自身无主观过错。承办法官审查发现,胡某无法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上游生产者有效信息,其作为专业销售者存在重大过失;而刘某作为直接销售者,未对代销产品资质进行二次核验,亦有过错。
为打破僵局,法官向双方释明《食品安全法》规定,销售者未尽进货查验义务的,消费者可要求其承担“退一赔十”责任,且销售者赔付后有权向生产者或有过错的供货方追偿。经多轮协商,刘某同意将追偿金额从5980元降至3250元;胡某当庭支付完毕并表示将完善后续供货审查机制。
【法官说法】
本案中,消费者权益通过销售者先行赔付得到及时救济,而法院通过追偿权纠纷调解,进一步压实了销售链条中各环节的主体责任。承办法官强调,销售者明知产品不符合标准仍销售的,消费者可主张惩罚性赔偿;即便非明知,若未尽进货查验义务(如未保存供应商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明),仍需承担连带责任,且赔付后有权向过错方追偿。
本案通过调解明晰了销售者连带责任规则,既避免消费者陷入“生产者失联、销售者扯皮”的维权困境,又以司法柔性引导经营者规范经营。法官提示:食品安全责任链条上的每一环都需绷紧法律之弦,唯有生产、销售各方守土有责,方能守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