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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房屋买卖纠纷案:未在约定期间内行使合同解除权,还能主张解除合同

发布时间:2025-04-02 15:51:45



在日常生活中,签订合同并履行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但并非所有合同都能按当事人的预期顺利履行至终点。当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意外状况,如一方严重违约或其他特定情形时,解除权便成为保障守约方合法权益的关键救济途径。

但是,解除权的行使有没有时间限制呢?除斥期间又是什么?请看淮阳区人民法院今日案例。

案情回顾2019年8月20日,刘某与王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约定刘某以总价55万元向王某出售商品房一套,首付17万元,余款38万元于房产过户后支付。合同特别约定:刘某需在签约后30个工作日内办妥产权证,否则王某有权解除合同。

合同签订后,王某按时支付了首付款,但刘某一直未办妥房屋产权证。2024年6月,王某以刘某未履行合同义务为由向淮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退还房屋首付款。

法院审理

本案中,双方在《房屋买卖协议》中明确约定,刘某未能在合同签订后30个工作日内将房屋产权证办理下来,王某有权终止合同,并要刘某退还全部首付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64条规定了合同解除权的消灭事由,即除斥期间届满而未行使解除权的,解除权消灭。依据合同约定,王某自2019年10月1日具备行使解除合同的约定权利,故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10月1日为王某行使合同约定解除权的除斥期间。

王某在2020年10月1日前没有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按照合同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权利已消灭,故对王某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一、《房屋买卖协议》中关于合同解除的约定是否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62条,当事人有权约定合同解除条件。《房屋买卖协议》约定,“刘某未在30个工作日内办理产权证,王某有权解除合同"。

该条款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解除条件明确具体,具有可执行性,属平等主体间的财产权益处分,内容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具有民事法律行为效力。

二、除斥期间是什么?王某是否能够行使合同解除权?

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形成权的存续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不行使权利,期间届满,便发生该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合同解除权的除斥期间是1年,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解除权不管是约定解除权还是法定解除权均受除斥期间限制,未在除斥期间内行使,解除权将消灭。本案中,王某在2020年10月1日前没有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其要求解除合同的权利已消灭。

解除权丧失后,并非毫无权利救济,守约方可以通过提起诉讼要求合同对方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来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六十四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责任编辑:滕孝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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