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农村地区,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重要的财产权益之一,然而,在离婚时,女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却屡遭损害。近日,淮阳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成功守护了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
案情回顾
原告小红与被告小强曾系夫妻关系,婚姻存续期间,小红依法取得了所在村集体1.3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双方感情破裂,经法院调解协议离婚,当时并未对案涉1.3亩土地作出分割,后该地块一直由小强实际耕种。
2025年3月,小红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受到侵害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小强停止侵权,返还其土地并赔偿占用土地期间的损失。
法院审理
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和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妇女在土地承包经营中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
小红在与小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得承包地,在离婚后并未重新取得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因此她并不丧失原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小强继续占有并耕种小红的承包地,侵犯了小红的合法权益。基于此,判决小强停止侵权、返还土地,并赔偿小红相应的损失。
男女平等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在法律层面上,妇女在土地权益方面与男性享有同等的权利。对于离婚后的妇女来说,只要她们在原居住地未重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她们在原夫家所在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就不应被剥夺。
广大妇女应当增强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当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勇敢地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共同推动社会的进步与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