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5日,淮阳区人民法院大连法庭收到了当事人梅某送来的一面锦旗,感谢申建立法官及其团队尽职尽责处理案件,切实为原被告双方解决问题。
该案系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梅某作为被告方接收货物的经手人,经法院调解后依法不承担法律责任。事后梅某深受感动,向承办法官赠送“司法为民 青天有鉴”的锦旗,表达对法院公正司法、倾力解纷的诚挚谢意。
案情回顾
原告川汇区某管材经销商与付某因销售管材的货款支付问题产生纠纷,遂将付某及接收管材的经手人梅某诉至法院,要求二人共同支付货款13.6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该案经过一审、二审并发回重审后,各方当事人意见冲突较大,情绪异常激动。承办法官通过查阅卷宗,深入梳理案情,发现被告梅某虽为接收货物的经办人,并打有验收条,但货物的买受人实为被告付某,梅某系受付某雇佣提供劳务,该买卖合同的权利义务实际应归属于被告付某。
法院调解
为快速化解矛盾,申建立法官组织各方就地进行多轮调解。一方面向原告释明“合同相对性”原则,在梅某与付某存在雇佣关系的情况下,其接手货物的法律后果应由雇主付某承担,梅某个人无需担责。另一方面,督促付某积极承担法律责任,切实履行付款义务。
考虑到原告现实的资金需求及被告付某的实际履行能力,法官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付某下欠原告货款13.6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于2030年4月3日前分期履行完毕,被告梅某不承担付款责任。
“原本担心要背负巨额债务,是法官的专业和耐心让我卸下了心理包袱!”调解结束后,梅某难掩激动之情。他坦言,案件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既严守法律底线,又兼顾情理沟通,切实保障了各方合法权益,真正做到了“司法为民、明察秋毫”。
社会意义
本案的妥善解决是淮阳区人民法院深化多元解纷机制、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缩影。承办法官申建立表示:“每一起案件都关乎群众的切身利益,我们要以‘如我在诉’的态度,让当事人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下一步,淮阳区人民法院将继续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通过精准释法、柔性疏导,推动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既降低企业诉讼成本,又维护市场交易稳定,以公正高效的司法服务护航社会和谐与经济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