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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进口饮料未贴中文标签,消费者可以主张十倍赔偿吗?

发布时间:2025-05-08 10:58:46



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许多餐饮企业引入了进口食品,但在经营过程中却忽略了对进口食品的审查把关,未贴中文标签,从而成为投诉举报、赔偿维权的“重灾区”。

那么,以购买的进口饮料“无中文标签”为由要求商家退款并十倍赔偿,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吗?请看淮阳区人民法院今日案例。

2025年3月,向某在淮阳区某餐饮店购买了一份价值158元的“双人套餐”,在就餐后发现套餐内包含的进口饮料外包装无中文标签,认为该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在与餐饮店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后,向某诉至法院,要求餐饮店退还套餐费用158元,并依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主张十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金1580元。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涉案饮料因无中文标签,导致消费者无法获知商品真实信息,存在一定食品安全隐患。被告餐饮店作为销售者,未能履行好进货查验义务,不能提供涉案饮料来源合法,经检疫检验部门检验合格的相关证据,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向某作为一般消费者,主张赔偿具有法律依据。

考虑到商家系首次违规且主观恶意较小,为保护消费者权益及避免小微餐饮企业因高额赔偿陷入经营困境,承办法官多次与当事人电话沟通调解,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告餐饮店向原告向某一次性支付500元作为赔偿,向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其他无纠葛。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97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48条: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食品安全关乎民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国家对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坚决予以打击。经营者销售食品时,应当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标签的基本信息进行审查,否则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另一方面,消费者在消费进口食品时,要仔细查看商品包装和中文标签,主动索要消费小票,必要时可以向商家要求查看进口食品相关证明,在维权时需遵循比例原则,依法理性维权,避免过度索赔。

责任编辑:滕孝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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