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之间相互借款是生活中常见的事,但如果借款到期后,对还款顺序未作约定,先还的这部分究竟是利息还是本金呢?请看淮阳区人民法院今日案例。
刘某与李某系朋友关系,因生意周转需要,李某向刘某借款100000万元。2023年5月13日,刘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李某给付100000元,李某为刘某出具《借条》一份。双方约定借款期限2个月,逾期还款的,李某每天支付1%的违约金,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2023年5月起,李某累计起向刘某转款7次、支付现金500元,合计50700元。因对还款数额未达成一致意见,刘某向淮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偿还借款100000元及利息。
法院审理认为,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原告刘某向被告李某借款100000元,李某出具《借条》一份,本案借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对该借款事实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条之规定,被告李某向原告刘某支付的50700元,应当优先折抵借款利息,超出部分折抵借款本金。
关于借款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原告所主张的借款逾期利息不能超过借款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的四倍,即按照年利率14.6%计算。
故按照还款的不同时间节点,予以先行折抵借款利息,超出部分折抵借款本金,经分阶段计算,在折抵借款利息后,下余本金53540元。
法院判决,被告李某偿还原告刘某本金53540元及利息(以53540元本金为基数,自2023年11月8日起,按照年利息14.6%计算至给付完毕之日);驳回原告刘某其他诉讼请求。
民间借贷案件中,债务人的还款先清偿哪一部分,首先要看借贷双方有无约定?如果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的,依据法律规定是按照先偿还利息,后偿还本金的规则进行抵充的。
法官提醒:从契约精神和诚实信用角度,借款人要按时足额偿还借款,并按约定足额给付利息。在出具借条和签署借款合同之前,双方要对还款方式、还款顺序作出约定,以免发生纠纷时,产生不必要的争议,损害自己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条: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