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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父母偏心+名下有存款,子女能否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发布时间:2025-08-08 16:33:49



七旬夫妇要求两子支付赡养费及医疗费。大儿子辩称父母偏心、财产分配不公,且父母名下有大额存款,自身经济困难,无力承担。法律对此是如何规定的呢?请看淮阳区人民法院今日案例。

【基本案情】

老孙夫妇年逾七旬,育有两子,均已成家立业,长子孙某甲靠种地卖菜为生,次子孙某乙常年在外务工。老夫妇长期与孙某乙一家共同生活,二人每月各有养老保险120元,地亩补贴每年约100元,老孙名下尚有存款18万元。

长子孙某甲以“父母偏心、自己成长过程中一直受到不公平对待,父母经济能力尚可,自己经济困难”为由,一直未对老孙夫妇尽到赡养义务。

因年事已高、体弱多病,老孙夫妇将两子诉至法院,要求:两子每人每月各支付赡养费1000元;两子为其建造三间房屋及院落;医疗费由两子平均分担。案件经承办法官与当地村委联合调解多次,均未达成一致意见。

【法院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本案中,老孙夫妇年事已高,日常收入微薄,经济上需要供养,生活上需要护理,其子女均有赡养义务。

根据老孙夫妇的身体健康状况、当地经济水平、赡养人和被赡养人的经济能力等实际情况综合考虑,法院酌定孙某甲、孙某乙每人每月支付赡养费每人300元。

关于原告要求两子为其建造三间房屋及院落的问题。经询问当地村委会, 二老长期与孙某乙共同生活,已有住所;且名下无宅基地,不具备建房条件,对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的要求两子承担其医疗费问题,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法院判决后,孙某甲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述,维持原判。

一、父母偏心,就可以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这是民法典关于成年子女赡养老人的规定。

赡养父母是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不应该附加任何条件。父母过去的抚养方式是否存在“不公”,不是子女免除赡养义务的合法理由。 本案中,老孙夫妇已经将两子抚养成人,即便在抚养过程中存在偏向次子孙某乙的问题,也不能免除孙某甲身为长子赡养老人的法定义务。

二、父母有钱、子女经济困难,就不用支付赡养费?

父母的经济状况(如拥有存款、享有社保)是确定赡养费具体数额时需要考虑的因素之一,但绝非子女拒绝承担赡养义务的“挡箭牌”。父母有存款,可能意味着其应对突发风险的能力稍强,但这不能改变子女需要履行基本赡养义务的本质。

子女自身经济困难,可以成为请求法院在确定赡养费具体数额时酌情减少的理由,但不能成为完全拒绝履行赡养义务的借口。赡养的方式可以是多样的,经济支持是重要方面,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同样不可或缺。

本案中,老孙夫妇有每月基本养老保险金、地亩补贴和存款,其子收入不高,经济负担较重。但父母对个人财产享有充分的自主分配权,不管是出售还是赠与,子女都无权干涉,故孙某甲不能以父母具有经济能力为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法院综合考虑后,酌定孙某甲、孙某乙每人每月支付赡养费每人300元为宜。

法官寄语

“谁言寸草心,报得三春晖。”赡养父母,既是法律强制的责任,更是流淌在血脉中的亲情与感恩。为人子女,应常怀感恩之心,常念养育之情,常为报答之事。不能因过往的家庭矛盾或自身暂时的困难,就推卸对年迈父母的奉养之责。

法律文书可以结案,但只有用情缝合亲情裂痕,家事纠纷才能真正案结事了。希望子女们能主动承担起责任,让父母安享晚年,让家庭和睦温暖。若确实存在赡养纠纷,应积极沟通协商,必要时通过法律途径理性解决,但切勿以任何理由逃避法定义务。

责任编辑:滕孝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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