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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践行“枫桥经验”】淮阳区法院:为十五名农民工追回“血汗钱”

发布时间:2025-09-24 11:20:09



“法官辛苦了!真没有想到,这么快就拿到了拖欠三年的劳务款。”9月23日,在淮阳区人民法院朱集法庭的法官评议室内,张大叔和李大爷在顺利领到劳务款后,难掩心中的喜悦,一边向承办法官道谢,一边和身边的工友唠起近年来索要工资的辛苦和家庭的不容易。

案情回顾

2022年,张大叔和李大爷在内的十五名农民工受甲劳务公司雇佣,在淮阳区某酒店工地提供劳务。工程完工后,甲劳务公司虽然及时出具了结算单,但一直以工程总承包未拨工程款为由,迟迟未将工资发放到位,引发农民工集体维权。

人社部门介入后,工资问题仍未解决。十五名农民工将甲劳务公司、乙建筑公司、丙公司诉至法院,请求甲劳务公司支付工资,由总承包乙建筑公司承担先行清偿的义务。

法院调解

受理案件后,淮阳区人民法院高度重视此起涉民生欠薪纠纷。考虑到农民工被欠薪时间长、金额虽小但关乎家庭急用。承办法官院迅速启动农民工维权绿色通道,采取“能调则调、当判即判”思路。

在调解无果后,承办法官及时开庭审理,查明事实并准确适用法律,判决甲劳务公司支付工资,工程总承包单位乙建筑公司承担先行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承办法官主动督促履行,确保总承包公司按期将款项汇至法院账户,农民工工资得到全额兑现。

法官寄语

农民工工资事关家庭生计与社会稳定,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工资支付负有首要任,必须严格落实,保障劳动者劳有所得。淮阳区人民法院通过开辟绿色通道、快立快审快执,有效化解群体纠纷,是践行司法为民宗旨的生动体现。

下一步,淮阳区人民法院将在司法实践中持续深化“枫桥经验”,努力实现基层矛盾就地化解,为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法条链接: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 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

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

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责任编辑:滕孝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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